虚假借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将25万个人借债变为夫妻共债,4人被判刑)
一、虚假借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

一、虚假借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借条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1、借条以借款人手写为佳,但要注意书写规范。借条打印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容易伪造。借款人签名同时应按手印。借款人的信息一定要写清楚身份证号,并要在书写借条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2、借款发生的日期—定要写清楚,最好精确到日,可以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人可随时主张返还,约定了还款日的,需在还款日届满时,方可要求返还。还款日届满仍未返还的,出借人应在三年内起诉,逾期可能丧失胜诉权。
3、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并写清币种,如“人民币100000.00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4、款项的交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在借条中明确对方收取款项的账号和转账日期。对于转账,可以备注借款的用途。如金额较小,现金交付时应在借条中注明双方的借款是通过现金交付的。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由借款人书另外书写已经收到款项的收据。借条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关系,不足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5、如果借款人是已婚的,最好取得配偶的签名,对于债权人而言更有保障,以避免一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或是在法院执行,一方将财产转移给配偶导致无法偿还。
6、借条出具后,应同时收取借款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7、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律师或第三方见证,并签名。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虚假借条要追究刑事责任吗拓展阅读

将25万个人借债变为夫妻共债,4人被判刑
王阳、盛君与徐林是好友。因徐林急需用钱,2017年10月中旬起王阳、盛君多次借款给徐林,共计25万元。然而徐林并未按约还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王、盛二人欲起诉徐,为“保险起见”,二人向法律工作者姜杉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
凭借工作便利,姜杉查出徐林和其妻子陈一已于2017年10月9日协议离婚,且陈一名下有两套房产。于是姜杉告知王阳、盛君,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林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有陈一的房产兜底,不怕讨不回借款。为了能顺利保全两套房产,姜杉还建议王、盛二人将借款拆分成两案分别起诉。
王阳、盛君遂胁迫徐林重新出具两张借条,并告知徐林因其累计借款达25万元,“按规矩”要出具借款金额双倍的借条,要求其将落款时间分别写为2017年9月与10月初。盛君拿到借条后找到与徐林并无借贷往来的汪雨,让汪雨与其各持一张借条向徐林及其前妻陈一提起民事诉讼,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归还借款”,并将两案交由姜杉代理。姜杉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徐的前妻陈一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一的两处房产被查封。
不巧的是,王阳、盛君因实施涉黑恶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查明王、盛二人实施了包括上述虚假诉讼行为在内的多种涉黑恶犯罪行为,遂一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其中一案在立案不久后即申请撤诉,另一案因涉嫌犯罪而被驳回起诉,但这并不能掩盖虚假诉讼行为的存在。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王阳、盛君、姜杉、汪雨结伙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因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法院最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代理人参与作案。姜杉作为法律工作者,前期为王阳、盛君出谋划策,在王阳、盛君伪造借条,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后,仍接受委托,代理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被害人的财产保全,致使法院查封被害人的房产,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还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的共同犯罪追究姜某刑事责任。知法犯法者更应严惩!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切勿以“小聪明”玩弄“大是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转自:富阳法院、杭州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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