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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上交所: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这两种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其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来讲,对于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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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上交所: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公司形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条对这两种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其范围的规定是不同的。具体来讲,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条作出这种区别规定的原因是:

一、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向社会的举债行为,这种债务也同其他债务一样存在不能偿还的风险。因此,为保护认购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且应当公开全部财产状况,使认购人可以依据准确的信息自主地作出判断。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股东,资本规模比较大,具有偿债的基本实力。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所以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的通行规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有限,其财务状况封闭,不对外公开。所以,国外一般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基于同样理由,本条没有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并且已经发行过债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对于发行公司债券主体,因其还债能力有差异,所以相关政策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对于受到发行债务限制的相关有限责任企业,需要判定己方是否符合国家发行债务的相关规定,以免导致可能出现非法发行债券的情况。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拓展阅读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上交所: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上交所: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上交所发布30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政策要求,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

《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按照《实施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推出是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后续,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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