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哪些内容(买房需谨慎 | 一旦资金不到位不但拿不到房还要再付一笔中介费)
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哪些内容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中介费佣金。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

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哪些内容
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中介费佣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看完本文之后,我们就要知道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相关的费用金额,支付的方式时间,以及支付佣金后中介需要提供的服务项目,这些都需要约定在确认书中。这些对于买方或者卖方都是很重要的一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专业律师。
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哪些内容拓展阅读

买房需谨慎 | 一旦资金不到位不但拿不到房还要再付一笔中介费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6日,在原告六兴公司的居间之下,被告李某从第三人福达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通过原告的居间介绍,案外人将某名下的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并约定:“…二、总房价款为1,150万元整。…五、居间义务…居间报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时共计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总房价款的3%支付丙方佣金等。”
当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成交物业:系争房屋。成交金额:1,150万元整。佣金金额:18万元。”此后,上述三方又网签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买受系争房屋,转让价款1,150万元整等。
然而,2020年9月17日,被告又与福达公司签订了《解约协议》,其中写明:“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于2020年8月25日前全款支付给福达公司并完成过户交易手续,后因乙方资金未到账,导致交易未能进行,直至2020年9月16日资金仍未能到账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该合同等。”
后,被告未向原告六兴公司支付佣金,被原告起诉至法院。
问题焦点:原告只是促成订立买卖合同,但没有履行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义务,能否获得全部佣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居间服务,虽然被告与案外人最终解除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原告所尽合同义务和应享有的合同权利。然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斡旋交涉、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外,还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原告只有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收取全额佣金。而原告仅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没有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产权过户等方面提供后续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的数额,本院将根据原告居间服务的实际完成情况酌定(含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六兴公司佣金16万元整。
【法律评析】
尽管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判决并无问题,但对于具体论证以及法条适用部分,稍显不足。
《合同法》第426条第1款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该款第1句规定解决的是,只要居间人促成合同,那么委托人就应当依约支付报酬;
该款第2句规定解决的只是当事人没有约定居间报酬标准的情形,而不是当事人虽然约定了报酬标准但由于居间人不能完成全部居间义务的情形。
该款第3句规定解决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该由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居间费用。
既然这条规定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还要寻找其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6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之所以没有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煤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的义务,是因为被告资金不到位没有依约向福达公司支付购房款,导致解除合同。原告就不能继续履行后续义务,这属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给付不能,根据《民法典》第928条第2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所谓相应的报酬,即以约定报酬为准减去原告因免于履行后续义务而节省的成本。具体论证过程详见 承运人压根儿没运货,法院却判决运费照付。
综上,法院适用法律,稍显不严谨,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您认为法院的判决书说理部分是否充分呢?请您留言评论
@久坐心自净@驰骋法硕@@一本政经考西法大@
以上就是关于买房佣金确认书要约定好哪些内容(买房需谨慎 | 一旦资金不到位不但拿不到房还要再付一笔中介费)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