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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解释》第1...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98...更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作为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任何人违反《民法通则》第98条、《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使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指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所谓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结果是受害人死亡。在实践中,凡是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都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所谓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是指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影响他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功能正常发挥、生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行为。所谓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影响他人的身体完整性以及支配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行为。

(二)主观过错。

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也有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无论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此情形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事实

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导致肢体残废、容貌被毁,会同时造成巨大的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有的人终身悲伤压抑、了无生趣、甚至生不如死。但生活中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形,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交通肇事而成为植物人,失去婴儿的母亲因精神极度痛苦成为精神病人等,受害人有没有精神损害?一个人因受伤害成为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后,丧失了正常的思维和感觉,丧失了正常感知外部世界的能力,对他而言,已无所谓欢乐与痛苦,甚至有的法官认为“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视同死亡的情形”[4],因此就不应存在精神损害。但是,一个正常健康的人,因侵权行为使其再不能感受人间的悲欢离合、喜怒哀乐、七情六欲,即感受人生趣味的能力被剥夺了,虽然不是一种积极的精神损害,却是一种消极形态上的精神损害。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在事实上很难举证,若固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结果使人格权利制度形同虚设,故法官有权以法律手段来推定损害是否发生而无须当事人证明。但法官必须依据社会普遍认可的常识作出判断[5]。具体可从三个方面来评价精神损害事实:一是社会上人们对受害人的不利评价或社会评价降低;二是社会适应不良,受害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下降或丧失;三是受害人机会利益的损失。

(四)违法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但该理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因为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必然性并不明显。若固守该理论,其结果是使本来完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必然因果关系理论下彻底粉碎,得不到有效实施。在西方,因果关系理论随工业化发展而不断丰富,在因果关系诸理论中,流行最广并被普遍运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应当以在相同条件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来确定因果关系。对“相当”的理解又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折衷标准之界定,其中客观标准说为通说。该学说是一个开放性的理论,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善于无限地扩大加害人的责任范围,在依社会一般观念应由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法官将尽可能要求加害人承担此责任。

与此同时,随公害法的兴起,在日本出现了“盖然因果关系说”(有学者称之为因果关系推定)。该学说认为只要由原告证明侵害行为与权利损害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即可。此时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即推定为有因果关系。这就把对被害人的保护推到了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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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概述】

本节讲五个问题: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什么确定?五、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根据该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了受害者本人外,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作为原告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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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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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根据哪些因素确定?

《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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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构成要件:

1、有损害后果。包括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

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即直接侵害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人。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并不意味着必须赔偿精神损害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后果严重”,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应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

(二)、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金钱赔偿而精神损害本身是一种无形损害,两者之间不存在商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明码标价”,本质上是无法用金钱计量的。但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和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来看,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由审判合议庭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也是可行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

为了防止法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各省高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具体的数额。以山西省高院规定为例:

山西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晋高法[2020]34号)第十二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就作出了具体规定: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的,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未构成伤残但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

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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