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书私下签有效吗(因为隐瞒与责任方的私下协议,到手的理赔金也可能被追回)
和解书私下签有效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解书私下签有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纠纷调解的原则
1、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
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多了。
2、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
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3、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时做好这一基础工作,才能给当事人一个公信力,信服感,使在当事人在调解工作中都无话可说,并对证据予以认可,这对案件审理工作帮助很大。如果不及时鉴定将错过鉴定最佳时期,甚至造成无法鉴定的后果,会造成案件审理工作的被动。
4、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
庭前调解是最好也是最简单实用的一种方法,法院的调解原则是查明事实、分清事非,案结事了。在庭前调解中,不必太认真,一定要分清谁是谁非,而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只要调解程序、调解内容不违法,不违反双方自愿的原则就好,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比较熟的,或有的当事人跟审判人员也比较熟悉,最好不要过分认真,事非当事人自己心里都有数,所以调解人员也不要过分强调事非曲直,适当的“装糊涂”,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后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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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隐瞒与责任方的私下协议,到手的理赔金也可能被追回
重启保险纠纷案例的研读
今天的保险纠纷案例是&34;
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投保人驾驶的汽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并且对方是全责。
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约定赔偿一定的金额(与实际修理费相差很多,应该是投保人想到自己的车险会赔偿全额,所以就只要了一部分的赔偿),此后,双方不再为本次事故追究对方责任。
事后,投保人按照实际修车费准备好理赔材料向保司索赔,投保人在收到理赔款后也向保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此转让书的作用是保司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追偿这笔理赔金,毕竟责任在对方,保司不可能为非投保人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处,纠纷点来了,投保人在整个和保司的沟通过程中,隐瞒了与责任方私下签协议的这件事。因此,保司在向责任方追偿时遭到了拒绝。于是,保司将责任方起诉至法院。
但法院认为,保司在理赔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保司应先承担自己的过失行为,所以向责任方的追偿不予支持,再一个也因为责任方已经和投保人签了协议,责任方的债务就已经消失了。不过,保司可另案向投保人追回原理赔金。
作为投保人,为了避免后面的麻烦,就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把中间的经过都向保司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