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婚诉讼(什么是离婚官司)
一、什么是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一、什么是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一)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适格的法院管辖
1、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离婚管辖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具体的法院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管辖的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离婚管辖的法院是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要提交相应的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4、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5、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6、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7、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
8、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9、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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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来谈谈婚姻官司问题。现如今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离婚案件是绝法院受理案件的绝对多数,下面简要介绍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婚姻是什么,这是一个宏大的话题,市面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定义。当然,法律人也有其自己的定义,在我看来,婚姻其实就是合法的xx关系。如何维系婚姻,当然不是仅仅靠xx关系,那是靠什么呢?孩子?NO!钱?NO!父母?NO!那是靠什么?当然是感情。你们没有感情?那就应该去离婚了。不过,应当注意的是,不是说两个男女有了XX关系想去离婚就行,为什么?你们虽然有关系了,但是不一定合法。那什么样是合法的呢,当然以民政局给你颁证为准,没有颁证的在以往叫非法同居,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这个概念了,而是叫做同居关系。需要提醒一下的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虽然没有结婚证,也可以按照婚姻关系对待。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前。为什么是这个时间,是因为:《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决了什么才是婚姻的问题,那什么是离婚呢?有人要问了,为啥直接叫人离婚,因为我这里不是在探讨感情问题。上面说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即使有事实婚姻,也是特定的历史产物,但是离婚呢,没有例外,必须全部经过登记,只不过登记的部门有一定的区别,一是民政局,二是法院。如果双方就离婚事项协商一致,没有任何争议,就直接去民政局拿离婚证。要是有人想离婚,但是又把对方搞不定,咋办呢?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只能有这两种情况,记住没有例外。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处理的婚姻是不可以再次结婚的,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罪,会受到刑事处罚。而市面上流行一种说法,分居满一定时间就自动离婚,这纯属谣言,是没有任何依据何不负责任的说法,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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