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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会如何判刑?|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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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会如何判刑?|254)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

一、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强奸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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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会如何判刑?|254)

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会如何判刑?|254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愿景: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未成年犯强奸罪怎么处理(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有从轻减轻情节,最终会如何判刑?|254)

读者问:

男孩,15岁;女孩,14岁。

二人上学期间互有好感,某日男孩一时冲动,想推倒女孩,遭到反抗,所以未能成功,之后,女方家人报警,男孩涉嫌强奸罪被刑拘。

此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又该如何辩护?

笔者答:

个人认为,该案件完全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具体理由有如下四点——

一、根据司法解释,未成年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如果存在犯罪中止或未遂情节的,应该按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免于刑事处罚。

而具体到你所咨询案件,既然没能最终成功,那么,至少存在未遂情节,当然也有可能是犯罪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二、在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搜索到完全类似的多个案例,情节几乎一样,甚至比所问案件还要严重(网上案例多数已经发生关系,已既遂),但是最终出于保护祖国的花朵,法院仍然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为这些有担当的法官点赞。

三、我国刑法原则是惩罚为辅、教育为主,该男孩在看守所关押的这段时间,已经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包括刑罚的教育目的也已经基本实现。

至于剩余的教育工作,还是应该留给学校,效果应该会更好点。

如果仅仅是为了惩罚而惩罚,那么,国家所提倡的天理国法人情,就失去了应有之义。

四、我们还应该清楚一个事实,那就是在监狱或者看守所里面,存在一个交叉感染的问题。

再好的孩子,放在一堆坏孩子里面,想不变坏,那是需要极大的意志力的,而年轻人,貌似啥都不缺,唯一缺的就是意志力。

而监狱或者看守所里,坏孩子比学校里面多,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所以,马克吐温才说:多建一所学校,可以少建十座监狱。

所以,对孩子免于刑事处罚,把孩子放回到学校,应该是多方共赢的结果,也算是对中央天理国法人情的最好呼应。

综上所述,按照传统标准尚未成年,就开始谈情说爱,还动手动脚,显然属于“早恋”,甚至有人会认为属于大逆不道,或者是道德沦丧。但是,如今法治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我们如果还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对于年轻人的某些行为横加指责,认为这些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显然有点过激。

当然,上述看法也许完全错误,毕竟“高手在民间”,到处卧虎藏龙!

附:判决书一份

王某甲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包东刑初字第26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2014年8月4日因涉嫌强奸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茹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系王某甲的母亲。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其家长代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相信受害人已满14周岁,无法联想到受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因双方发生性关系前受害人已告知被告人自己的年龄比其小3岁,即自己的年龄为14岁,而被告人王某甲应当核实被害人是否已满14周岁,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有关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强奸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樊茂忠

审判员 郅飞

人民陪审员 刘孝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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