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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担责(居家办公猝死被认定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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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担责(居家办公猝死被认定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一、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担责

1、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要担责的,虽然员工加班的地点不是在工作的地方,但是员工猝死的原因是因为加班,和工作有关系,所以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属于工伤,单位是要担责的。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赔偿的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员工加班死亡是否要终止劳动合同

1、员工死亡要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有该员工的死亡证明,可以直接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如果单位没有该员工的死亡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填写终止劳动用工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面小编整理的内容来看,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是属于工伤的一种,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要赔偿员工。而且员工死亡之后,其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大家看了上面的内容还是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到我们蓝箭律师网网站找我们的律师咨询了解。


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担责拓展阅读

员工在家加班后猝死,单位是否担责(居家办公猝死被认定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居家办公猝死被认定工伤具有典型意义

史奉楚

2021年10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继续完成。请假回家后,当晚他因喘不上气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黄某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工作材料,监控显示他离开单位时也拿着纸质材料。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故不予认定工伤。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不服上诉,近日,福建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员工下班后在家继续加班完成工作,或者线上办公、网络办公、居家办公的现象并不鲜见。受疫情影响,居家办公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居家办公时遭遇“工伤事件”能否被顺利地认定为工伤,显然是不得不面对的紧迫和重要议题。司法机关果断坚定地实事求是,将居家办公猝死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体现了权责对等,有力地维护了劳动正当权益。

所谓工伤主要指“因工负伤”,即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将获得相应的待遇保障,这是对劳动者进行优抚和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的,视同工伤。

员工居家办公的主要内涵是办公,而非居家,即劳动者首先是在工作,其次才是居家。在工作状态下,家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而非员工下班回家休息的场所。因此,不能因为是在家中这一特殊场所,就否定员工工作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自从有了电话、网络之后,员工下班之后依然通过微信、钉钉、电话等方式进行工作,这种状态往往不会因为员工下班回家而停止。

也就是说,哪怕已经下班了,只要员工是在履行用人单位的指令而工作,就应视为其处于工作时间、工作状态、工作岗位。这既符合互联网时代工作场所、工作状态的特定内涵,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如果员工下班后没有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当接受指令工作时猝死又无法获得工伤待遇,显然极其不公平、不人道,也超出了正常人的预判、认知和逻辑,更是对公平正义的伤害。

具体到本次事件中,虽然员工因不舒服请假,但其表示可以居家继续完成未完成的工作时,单位也未明确拒绝,故不宜否认其居家工作所应享有的权利。令人欣慰的是,司法机关最终否定了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维护者。

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淡化工作场所的原有内涵也是大势所趋。只要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场所,无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地铁、火车上,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不能因为员工的身体没有在单位加以否定。如此方可真正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不能让其陷入无法拒绝居家办公,却不能获得应有保障的困境中。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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