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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一)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更多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一)税收管辖权的变化

新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将“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就涉及到一些纳税事项的变化。

例如,金融企业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在原条例及细则下属于不征税事项,根据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则属于应征营业税的范围,但同时根据新条例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可以免征营业税的事项。虽然是从不征营业税到免征营业税,反映了税收管辖权的变化。

再如,原营业税纳税义务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劳务发生地的原则,对境外机构直接贷款给境内企业,不属于境内业务,不存在纳税义务。从新营业税税收管辖权的变化来看,境外向境内提供贷款,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因此,金融企业应关注由于税收管辖权变化带来的问题。

(二)取消金融保险企业折合率例外规定

新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取消了金融保险企业折合率的例外情形,一律规定为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金融企业应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的形势,判定经常发生的外币结算的汇率走势,来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折合率。

(三)取消了外汇转贷差额纳税规定

新条例第五条取消了转贷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消除了原政策下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不平衡,有利于公平税负。随之,以下几种按差额征税的业务政策也取消:

原政策规定以下两种转贷外汇业务按差额征税:一是由借款机构直接将外汇资金贷给企业使用;二是由金融机构的总机构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通过其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使用。

原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境外借入资金,为规避利率风险,先将其借入资金的浮动利率掉期换成为固定利率,再转贷给国内用户,此类掉期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

原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往来的计税依据,比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对“转贷业务”的规定,按金融企业之间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正差计算纳税。

因此,以上业务想利用差额征税,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存在。

(四)取消了部分金融商品买卖优惠

根据新规,所有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都应缴纳营业税。删除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根据《财税[2009]61号》和《国税发[2009]29号》文规定以下四种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

2、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3、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不过《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仍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明确了金融企业的纳税期限,删除了保险业的特殊规定。

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改变了原政策规定: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变化

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明确了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等关键概念。

如原政策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但新法规中,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不一定要收讫利息的当天,也可以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再如原政策规定: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新政策下该问题需要按新条例的精神进行规范,笔者估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该事项会有新的专门文件进行规范。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拓展阅读

金融企业营业税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5、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增值税处理。

(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6、注意事项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购买金融商品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的交易费用应计入资产的成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的,不予税前扣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案例详解

甲公司是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 2019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1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1元每股,支付交易手续费5万元,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4月30日收到该笔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

2.2019年7月1日该公司将该股票的80%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该股票捐赠日开盘价12元每股、收盘价13元每股。

3.该股票2019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14元每股。该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4.2020年5月20日收到该股票的股利3万元,6月1日该公司将剩余20%的股票以 15元每股转让给乙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涉及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不考虑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

答案解析:

1. 4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贷:银行存款 115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2.计算7月份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并编制捐赠股票以及实际缴纳该笔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2019年7月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1.06*0.06*80%*100000=13584.91

借:营业外支出 813584.91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13584.91

3.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费应计入股票计税基础,调增所得额50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为5000000*12%=600000元,调增所得额813584.91-600000=213584.91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减所得额=(14-10)*20000=80000元

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50000-80000+213584.91=5183584.91元

4.2020年账面利润500万元,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免税,调减所得额30000元;

股票转让应缴增值税=(15-10)/1.06*0.06*20%*100000=5660.38

会计上确认该股票转让所得=(15-14)*20000-5660.38=14339.62元,税法上确认转让所得=(15-10)*20000-50000*20%-5660.38=84339.62元,调增所得额=84339.62-14339.62=70000元

上年捐赠超限额的部分本年允许扣除调减所得额=213584.91+50000*80%=253584.91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30000+70000-253584.91)*15%=717962.26元

9、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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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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