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应该怎么计算(关于老干部加发工资的划线时间、标准及抚恤金)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离休干部抚恤金是怎样的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离休干部抚恤金是怎样的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计算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但上述标准如低于按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标准的,可按省人大《条例》规定执行。
三、企业离休干部死亡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费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5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网友提问:
爷爷是离休干部,年纪大了因为生病住院一段时间就离我们而去了,想要咨询一下单位有没有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发放?
律师解答:
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的发放,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规定:
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费(即离休时基本离休费和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之和)的20个月计发。
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现行的400元调整为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
死亡抚恤金的相关知识:
死亡抚恤金的性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如抚恤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
一、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保留军籍)死亡时,发放一次抚恤金时应将中央军委(1985)8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30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二、军队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无军籍)和退休干部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而无军龄(含工龄)薪金。
四、离休和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优抚局《关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抚恤金计发问题的复函》(〈86〉民优字47号),由国家发给每人每月17元的补助费不纳入其基本工资计算的规定不再有效。
五、上述规定,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网友提问:
某男因工去世了,家里有个学龄前的孩子,他妻子没有正式工作,家里很困难单位给家属5万元抚恤金和6千元丧葬费!他的妻子已经给她的婆婆2万元钱,可是婆婆并不满意,目前他的妻子和母亲在5万元抚恤金的问题上还是没有达成一致。
律师解答:
1、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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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干部加发工资的划线时间、标准及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称为老干部。
老干部达到规定的离职休养年龄,离开工作岗位后,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称为离职休养干部,简称为离休干部。
老干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离开工作岗位,享受党和国家关于离职休养待遇规定的干部。
一、老干部离职休养加发工资的划线时间及标准
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不同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享有不同的加发工资标准。
(一)1949.9.30前参加工作的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
(二)1945.9.2前参加工作的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
(三)1942.12.31前参加工作的
194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
(四)1937.7.6前参加工作的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
(上述为1983年初行老干部加发工资待遇时的政策规定,以后又有多次调整增加。)
二、抚恤金
老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发放标准为机关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包括从企事业单位离休的老干部):
逝者生前最后一个月计发的基本工资额x4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人对此不甚了了,特撰文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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