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如何取证与鉴定(电子证据如何举证?不是截屏、录音那么简单)
短信、邮件、网页都是电子证据据了解,可用于法庭上出示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

短信、邮件、网页都是电子证据
据了解,可用于法庭上出示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同时电子证据又具有易被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
律师介绍说,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性质的证据才能说具有了证据资格,也即证据能力。
公证、摄像、下载可保全网页证据
律师表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为避免所举证据缺乏证据能力,在审查手机短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就如何增强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张律师表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电子邮件应由举证一方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计算机和网络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业务也需要依托网络,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认识到。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电子证据的第一手资料流失,造成取证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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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如何举证?不是截屏、录音那么简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讯应用软件早已成为我们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近年来,相关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广泛运用。北京顺义法院11月4日通报,近两年他们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存在电子数据。
根据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很多人都觉得,微信截个屏、通话录个音,挺容易操作的,实际上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举证往往存在一些误区。
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
截图不可“断章取义”
法院审理的一起欠款纠纷中,周某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起诉说,车卖了之后,雷某只转给他2000元,请求判令雷某偿还8500元。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所以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而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
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琬萱介绍,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 “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显示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提示,合伙做生意,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以免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此案中,周某保留了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索要欠款的录音,是正确做法,但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不可“断章取义”。
王琬萱表示:“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 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借条只写化名?
可通过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高某与卢某是老乡,五年前一同来京打工,平时互称对方的小名“小美”“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元,并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的是二人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即使在法官提示下,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显示的是昵称,也没有显示卢某的全名。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了协助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 实名认证信息显示,接收高某转账的收款人就是卢某。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王琬萱说。
法官提示,公民个人向他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之后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书写借条。借条中一定要写清楚借贷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姓名全称、身份证号码,并同时书写借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数字 ,且借款金额的大小写数字之间不要出现空格以及断行。
“借款的给付最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王琬萱表示:“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位拒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
举证倒置支持员工诉求
审判实践也反映了企业员工个人举证难的问题。小王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工作,派送单都是物流公司的平台派送,平台一个月一覆盖。去年公司倒闭,欠小王运费16万多元没有支付。起诉后,物流公司不认可小王提交的运费明细表,又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最后,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遵循电子证据的特有规律,综合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北京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分析:“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接近证据的能力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并赋予平台方相对更高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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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举证详细攻略
法院提示,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比如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具体该如何举证呢?
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 作为证据的,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 的,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电子证据包含视频 的,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 的,建议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图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还原现场的,需彩色打印。
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 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法院还建议,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通讯双方身份存在争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
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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