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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之死事件解读:“卖淫嫖娼收容”应当废止吗(不要让“嫖娼被抓致死”淹没在口水里一文不值)

【事件经过】昌平公安分局在通报中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

【事件经过】昌平公安分局在通报中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更多雷洋之死事件解读:“卖淫嫖娼收容”应当废止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雷洋之死事件解读:“卖淫嫖娼收容”应当废止吗(不要让“嫖娼被抓致死”淹没在口水里一文不值)

【事件经过】

昌平公安分局在通报中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接群众举报,位于昌平区霍营街道某小区一家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问题,接警后,警方依法迅速开展查处工作。当晚在该足疗店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6名。其间,民警在将涉嫌嫖娼的男子雷某带回审查时,该人抗拒执法并企图逃跑,警方依法对该人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在将该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该人突然身体不适,警方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解读】

雷-洋,—位青年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将嫖娼的过与罚,重又拉回到舆论场的漩涡中心。

尽管围绕雷-洋的死,还有太多的争议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来化解。但这一点多数民意已有共识:坐实雷-洋嫖娼,他也过不足死。

性产业在中国很多城市都是半明半暗的存在。这个产业的规模有多大,无人知悉真相。但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性交易未进入法律处置程序。正因为查处卖淫嫖娼的或然性很大,才有那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嫖娼被抓的风险虽小,但仍然存在。一旦被警方查获,问题很严重。影星黄*波曾因嫖娼被警方处以15日行政拘留。这还不算,黄随即又被收容教育6个月。6个月,仅仅是嫖娼。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嫖娼并不是犯罪,而是违法。

很多嫖客应该更愿意让嫖娼升格为犯罪。因为是犯罪,就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通常要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如被定罪量刑,再交由服刑场所服刑。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被告人还能享有律师的帮助。理论上,控辩平等武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而收容教育,则是由公安机关“自侦自审自判自执”。和劳教一样,权力如此集中,强化了个人意志,也伤害了程序法治。

可以这么说,当年废止劳教的理由,也都能用在废止收容上。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宣告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劳教制度的废止,展示了新政锐意推进法治的决心和担当,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一举措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铺垫了厚重的民意基石。

两年半过去,劳教已经作古,并正在淡出人们的记忆。收容依然坚挺,还时不时搅动舆论,成为庙堂与江湖的共同谈资。从目前情况看,废止《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已刻不容缓。收容教育存在一天,法律权威就消减一分。

在刑法的五大主刑中,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注意了,管制是“不予关押”,只限制被管制人一定的自由。拘役是收押,不过期限较短。

而剥夺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其强度更甚于管制和拘役。如此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根本没有什么控辩审,只公安一家说了算。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带来腐败。这是权力的天性。如此不科学的惩戒措施,其法律依据何在?

收容教育的直接依据就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2011年修正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面向卖淫、嫖娼人员。其具体内容是,“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办法”的初衷再好,也只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

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如是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不允许由行政机关自个拍脑门就决策了。

《立法法》也为行政机关留下了一道暗门(第9条):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不过收容教育仍不符合此条。因为“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作为下位法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作为上位法的《立法法》直接冲突。

收容教育被定位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还得遵守《行政强制法》。2011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多穿了件“教育”的内衣,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得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与《立法法》是一致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与《立法法》冲突,也同样与《行政强制法》冲突。

早些时候出台(2009年)的《行政处罚法》同样有类似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名为“强制措施”,其实质与处罚无异。

当法律相冲突时,有解决冲突的三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收容教育的继续存在,就是对《立法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嘲弄。从实际效果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但不能根治卖淫嫖娼,甚至连初步遏制都谈不上。

就在雷-洋案舆情风暴刮起之后,5月11日晨,北京昌平警方将涉雷-洋案的昌平龙锦三街16家足疗店招牌全部拆除。另据**媒体报道,2005年6月23日,昌平百余警力在东小口派出所辖区内的中滩街打击卖淫嫖娼,共抓获卖淫女17人。其时,这条街共有22家足疗店营业。十年了,可有多少变化?

李克强总理曾言,“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任性了23年,是时候为它划上句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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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之死事件解读:“卖淫嫖娼收容”应当废止吗(不要让“嫖娼被抓致死”淹没在口水里一文不值)

不要让“嫖娼被抓致死”淹没在口水里一文不值

初为人父的雷洋“嫖娼被抓致死”事件,只不过是互联网海洋上的一片小浪花,几天后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就像数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和几天前的魏则西事件一样。除了亲人每到清明到会坟头祭拜外,他的名字只会变成一个符号,偶尔冷冰冰地出现在电脑上,出现在人们的视眼里。但这决不能成为我们放弃探究事实真像的理由,否则年轻生命的死亡便毫无价值。

雷洋“嫖娼被抓致死”,一些媒体一定要冠以“人大硕士”的标签,无非是暗示死者嫖娼的“不可能”性,暗示警方有可能故意栽赃。是男人都有可能犯的错误,跟你的学历、地位没有关系。眼观当下,省部级高官作奸犯科不在少数,一个“人大硕士”就一定是个圣人?无论贴个什么标签,他首先是一个人。不谈嫖娼只“人大硕士”,如此上蹿下跳显然是转移视线,只会让情绪遮住理性的双眼,影响对真相的判断。

“一个嫖客死掉了却引来那么多关注与同情”?此言差矣。雷洋是否嫖娼根本不是重点,雷洋是否是“人大硕士”更不是重点。重点是雷洋在街上被警察抓了,然后莫名其妙地死了,即使嫖了也罪不该死。必须弄清的是,警方有没有过度执法。死的这个人有可能是嫖客,也有可能是小偷,有可能是像你我一样的普通人。如果不弄清真相,下次受害者可能就是你我他。

为什么要为雷洋鼓与呼,就像为什么要为孙志刚和魏则西鼓与呼一样,因为雷洋和魏则西相对于警察和医院,他俩都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侵害,更容易得到人们的本能同情。代表国家权力机关执法的警察,显然是强势一方,执法更要公开透明,要经得起接受大众的质疑;而不是一开始就强势地定性,把自已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或者像挤牙膏一样,面对汹涌的民意避重就轻、躲躲闪闪。

重要的是证据,不能“你说嫖资就嫖资,你说反抗就反抗,你说摔坏就摔坏”。当然不能排除如警方所说的,由于他自身的原因导致了死亡,但关键是证据。希望尽快给出监控视频,不要以你一方之言定论。更不要把一个真案子做成疑点重重,让人们雾里看花。互联网助长了“塔西佗陷阱”的持续高涨,政府说什么都不信,这时更要拿出过硬的证据,经得起网民质疑和历史检验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让质疑者闭嘴。

查取证是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的,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吧。在没有完全公布事实真相之前,我们还是要给警方一点时间,不要妄加揣测胡乱指责。妄下结论相互谩骂,对案件真相的到来没有任何帮助,只能助长网络上的歪风邪气,造成整个舆论氛围乌烟瘴气,对执法民警和死者家属都不公平。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雷洋“嫖娼被抓致死”很快也会成为过眼烟云。希望如同“重庆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终结了劳教制度,张志刚事件终结了收容法案,魏则西事件让百度低下了高傲人的头颅一样,“嫖娼被抓致死”能促使警方在公正执法上有进一步改进的地方。这样,“嫖娼被抓致死”事件才物有所值,尽管是以年轻的生命为沉重代价。

(王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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