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位集资房(“单位指标房、集资房”到底是不是坑?)
什么是单位集资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

什么是单位集资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
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购买单位集资房需要注意的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
4、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
5、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
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集资房一般单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资房价格较宝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与深圳去年均价568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价升至5934/平方米,集资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资房不能办理按揭贷款。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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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集资房拓展阅读

“单位指标房、集资房”到底是不是坑?
在这个物价飞涨、房价逐年攀升的年代,部分单位为解决内部职工生活居住问题,采取单位和职工共同筹集资金建房或与开发商达成团体购房优惠协议的方式,来降低职工的购房成本和压力,也催生了“购房指标”买卖的市场。绝大多数单位集资房、团购房只限单位内部职工购买,在买卖时不具备过户变更登记的条件。所以在交付和过户前常发生卖方坐地涨价、反悔、不配合办理过户等纠纷。但因此类住房价格低廉,还是让大量的消费者趋之若鹜。那么单位指标房、集资房到底能不能买?
案情
2014年9月20日,小张与某供电局签订一份《供电局职工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售购合同》,购买供电局集资建设的住房一套,面积105.35平方米。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未取得房产证前,乙方不得将房屋赠与或转让,除调离甲方外,乙方在房产证所载日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2014年10月9日,小张与小贾签订了一份《内部认购房指标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小张将上述住房及其权利、义务转让给小贾,转让费4万元,房款则按供电局的付款要求由小贾全额缴纳。还约定小张应在单位交房后即将房屋钥匙交小贾入住,在所有权证办好之日起一周内将该房所有权证过户给小贾。
合同签订当日,小贾即支付了转让金4万元,并陆续按小张的通知向供电局缴清了全部房款。2018年1月17日,小张夫妇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突然以《内部认购房指标转让合同》违反相关政策、合同显失公平、损害到单位和国家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贾立即搬出强行占住的房屋并恢复原状等。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房指标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且被告已依据转让合同支付了全部转让费及购房款,案涉住房也已竣工交付,并在诉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完全具有履行的现实性。据此,小张夫妇要求认定本案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亦有悖诚信原则,故不予支持。
解析
一、单位指标房、集资房转让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转让合同是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非法目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小张无任何证据证明签订该合同存在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情形。另外,“法律、行政法规”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单位内部团购房、指标房买卖的明确规定,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单位内部政策对购置住房的对象所作的相关限制,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至于,小张与供电局签订的合同中关于“不得将房屋赠与或转让、在房产证所载日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等约定,系小张与供电局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小贾不具有拘束力,亦不能成为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故本案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约。
二、购买单位指标房、集资房如何防范风险。
1、买受人应多做调查,全面了解所购住房的信息。包括住房用地性质、单位对住房对外转让的政策、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限制,并查看出卖方和单位的购房协议,将该协议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签好并履行好转让合同。包括住房共有人共同签约、对付款、交付、过户及相关附随义务的约定设置违约条款,以增高违约成本来降低毁约风险、采取转账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及购房款,购房款应直接支付给单位或开发商,并保留好收款收据等证据。满足过户变更登记条件后应及时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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