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中国国家监委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 列举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一、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
一、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二、什么是职务犯罪
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4、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给出的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的法律知识,我国对职务犯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违法了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话可判处死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可以继续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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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监委公布监察法实施条例 列举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中新社北京9月20日电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日发布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条例》分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287条,与监察法各章相对应。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等等。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等。
有分析称,这101个罪名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程序分解为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7个具体环节,在各环节中贯通落实法治原则和从严要求,形成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制约有效的程序体系。
《条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条例》称,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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