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信丰一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罚款!)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主观要件,主观为故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管辖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管辖:应当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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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一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罚款!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生活中总有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案 情 简 介
2015年至2019年9月底,被告彭某雇请刘某、王某等民工陆续在信丰县多个工地搭建钢管工程。截止2019年10月,被告拖欠刘某、王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8万余元,后离开信丰县并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支付所欠工人工资。
2020年3月25日,被告被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再次逃匿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至今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另查明,2019年10月,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下发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因被告未按时支付所拖欠工资,该局于2019年11月4日再次向被告发出函告,责令其于2019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工资,但被告仍未按时支付。2021年11月23日,被告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依 法 判 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工资计人民币十八万二千三百七十元。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拖欠工资报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以来,信丰县人民法院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保持严厉打击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农民工理性维权。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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