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为什么不建议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拓展阅读

为什么不建议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四个特点:
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每年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而其他类型的公司无此强制性要求。所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会每年支付审计报告费;
第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根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什么类型的股东,都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否则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的倒置会使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处于非常不利的诉讼地位。
如果在诉讼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在与公司债权人的诉讼中,就可能被追加为被告、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以个人或家庭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丽姐,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运营公司的时候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一人有限公司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注:单纯的审计报告不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法官会综合判断。
二、决策独立,形式合法。股东作出公司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三、股东与一人公司的财产、财务要独立。除股东注资、公司分红等必要资金往来,尽量避免其他资金往来。如确有需要,应当制作、保留完善的相关协议、凭证、银行流水清单等清晰反映资金往来的数目及合理原因的证据。
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独立性要求高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股东不能自证独立性的,将处于非常不利的诉讼地位,面临比较大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请各位老板们关注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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