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一、民法典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需要登记吗
居住权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查册,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毕竟,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两者同属用益物权,权益关系相当。居住权的到来,相当于给房产加上新的“负担”,有了“负担”之后,房产交易必然受到影响。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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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本报讯(记者王秋月 通讯员李龙)“居住权”是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亮点之一,那什么是“居住权”,跟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光。
李光告诉记者,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李光法官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居住权”具体含义。
案例:父亲李某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张某做保姆。父亲李某感念张某多年的悉心照料,担心张某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张某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张某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李某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明确在该房屋上为张某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张某的有生之年为限。在李某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张某设立居住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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