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内强奸案(绮惠说法 | 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婚内强奸)
如何认定婚内强奸案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

如何认定婚内强奸案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行为界定
一、强奸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
二、强奸罪的犯罪要件
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
三、社会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婚内强奸除了给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损伤外,给妻子造成的心理损伤(如造成性的厌恶与冷淡等)是难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经破裂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关系中,这种心理损伤将会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妻子把性生活作为爱慕的表达方式,而丈夫则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非正当的原因强迫与其妻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其妻子所产生的心理损伤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没有本质区别。另外,丈夫杀害妻子,伤害,虐待妻子的,都构成犯罪,为何强奸妻子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妇女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遭受丈夫侵犯是,应当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让这种现象成为法律的盲区。
四、从立法原则看
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也有强奸问题存在,那么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就不应存在强奸问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此说是不妥的。第一,依据该说将会得到一系列谬论,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杀害妻子的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丈夫杀害妻子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第二,刑法规范是一种普遍性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对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项及其具体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
五、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如言论自由,这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对他进行限制的法律都是与自然权利相违背的。不管是女性还是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的自然权利,妇女仍有权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处仅指婚内。婚外恋是道德问题),所以法律要尽量保护妇女的这种自然权利。
六、丈夫强奸妻子与理与据
表现:性权利是法律赋予丈夫和自己妻子,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婚外异性无论如何,都无这种权利,性权利不是丈夫的“专利”,而是有法律赋予的。妻子也同样享有愿意或因故不愿意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这是由夫妻双方性权利的平等性决定的。夫妻间正常的性生活只要有一方因故拒绝与对方过性生活,意欲享用性权利一方的自由便受到遏止,其权利便转化为尊重和维护对方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中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因此中国刑法从来就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有强奸罪的被告人,被害人之外。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强奸罪与理不通,与法不适。
如果夫妻双方正在分居或者正准备离婚而丈夫以暴力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女性的权利,就是犯了强奸罪,女性的人身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够侵犯的,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律师。
如何认定婚内强奸案拓展阅读

绮惠说法 | 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婚内强奸
作者:李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可知,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 犯罪主体,该罪的直接正犯系男性,但女性依然可以通过教唆、帮助等行为构成本罪的共同犯。
●犯罪的主观方面,明知自己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会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客观方面,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
●犯罪客体,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01婚内强奸与一般意义上的强奸罪构成有所不同
首先,刑法上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而依据《民法典》关于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规定来看,婚内强奸中的男性必须年满22周岁,受害女性必须年满20周岁才符合条件。其次,构成婚内强奸的前提是两人缔结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这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强奸罪最重要的区别。最后,婚内强奸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来说取证更加困难。
02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有的主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未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因此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律构成强奸罪。有的主张,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即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丈夫强制妻子性交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强奸罪。还有的主张,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下丈夫强迫性交行为,宜认定为婚内强奸,应以犯罪论处。
可见,针对丈夫的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争议颇大。从罪刑法定原则和尊重保障人权角度来看:《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只要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即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刑法中并未明确丈夫的身份属于限制处罚的范围;女性作为具有独立意志和自由人格的行为主体,不管婚否,法律都应当尊重和保护其基本的性自由权利。因此,从刑法理论来看,婚内强奸可构成犯罪。但并非所有丈夫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都应认定构成强奸,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03目前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问题,实务中已有相对成熟的裁判规则可供参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是否构成强奸?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案例:白俊峰强奸案。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尚未生效,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1998)青刑初字第36号,(判决后,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作为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及认定其有罪社会效果不好的辩护意见,因其未能提供有关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主体的法律依据,且事实上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夫妻关系已处于感情确已破裂,一审已判决离婚但未生效的非正常阶段,在此期间,被告人采用暴力侵犯了被害人的女性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其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
判决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婚姻关系存续期,妻子已经起诉离婚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2020)苏07刑申33号案:
法院认为:你在案发时与被害人虽系法定夫妻,但被害人已经与你分居,并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基本已名存实亡,你采用棍棒殴打、掐脖子、捆绑、胶带封嘴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从家中非法拘禁于汽车内,并在此过程中强行与孔庆玲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定罪处罚。
已登记结婚,但仅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能否成立婚内强奸?
(2011)浦刑初字第685号,(判决后, 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已生效)
法院认为: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从未同居过,双方的财产也各归各所有。顾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表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被告人孙金亭也认识到其与顾某某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消失,此时孙金亭与顾某某的婚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是说顾某某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被告人孙金亭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婚姻存续期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构成强奸罪。
判决:一、孙金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近亲属。
04综上,可将实务中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规则总结如下
■ 首先,法律只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间性交行为,如果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此种情形下并不存在法律应当保护的权益,“丈夫”并不存在,男方当然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
■ 其次,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夫妻负有同居义务,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便是存在暴力等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丈夫的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 最后,一旦婚姻关系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或者本身属于没有夫妻之实的非正常关系,此时婚姻关系尽管名义上存在,但已实际处于不确定中,不能推定妻子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此时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角度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此类情形下丈夫的强迫性交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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