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晚婚晚育有哪些奖励措施(“15天晚婚假”经审议后删除生育假增加30天 配偶享受15天)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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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晚婚假”经审议后删除生育假增加30天 配偶享受15天
长江日报讯(记者郑汝可 通讯员王丹 朱博)昨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多处修改,并删除了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时指出,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鉴于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了有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及延长婚假等待遇的规定,为保证与上位法相衔接,促进优生优育,建议删除条例中“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规定,同时适当延长生育假。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同时,有的委员提出,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方便群众,对生育两个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不再审批,建议删除条例中关于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规定。据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建议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提出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建议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获得高票通过。
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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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前领证未休
仍可享受晚婚假
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删除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这意味着原条例中的15天晚婚假正式取消。但对于今年1月1日前领取结婚证,但还没有休婚假的人,原则上仍应按领证时的法规执行,即可享受15天的晚婚假。
(记者刘睿彻 通讯员王芳 张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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