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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1、如果《居间协议...更多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

第一类是房价上涨过快,上家毁约引起的纠纷。

遇到这种情况下家有三个办法解决:

1、如果《居间协议》或《定金协议》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则可视为《买卖合同》,下家有权要求上家继续履行该合同。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不过,大多数《定金协议》或《居间协议》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买卖合同》;

2、如果双倍返还定金还不能弥补下家的损失,下家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下家付了5万元定金,上家不想卖房,只同意返还10万元,而此时房价涨了20万元,那么上家仍然赚15万元。这时,下家可要求上家赔偿差价损失,也就是下家按实际损失来索赔,这个实际损失就是房价上涨的差价,下家可以按20万元来索赔。

3、当然,更简单的办法是直接适用《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的定金罚则,即要求上家双倍返还。

签订买卖合同有一个必要的步骤是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这个备案可以通过中介公司备案或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和附件,需要对房屋基本情况、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做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后,上家违约不卖,不管下家是否支付了房款,也不管上家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下家都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上家仍拒绝履行,下家可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建议在房价上涨比较快时,下家付定金争取多付点,付了定金以后尽早签订买卖合同。

第二类是下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的纠纷。

下家向银行申请贷款未获批准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二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贷款不足。如申请100万元,银行只肯贷80万元。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会造成下家没有足够的资金按时支付房款,通常,由于银行不贷款或不足额贷款,下家要用自有资金来付房款,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因为,几乎所有的买卖合同中都约定,如下家贷款不足,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部分,所以贷款的风险要由下家来承担。

为避免这类纠纷,下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下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上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类是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而产生的纠纷。

由于交易税费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的影响较大,变动性很大。这些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目前至2009年12月31日前的交易税收根据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而有所不同。

普通住宅(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内环的价格在245万元以内、内环到外环之间的价格在140万元以下、外环的在98万元以下;容积率大于1)和非普通住宅(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缴纳。

另外,个人转让两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经常会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及时了解缴纳标准。

关于税收由谁缴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未约定,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二是约定由下家来承担所有税费,上家只管“到手价”。这种约定对下家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签约后到交易期间,税收发生变化,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下家承担了。

三是做低房价。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通常会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是逃税行为。而且,做低的合同价经常在缴税的时候遇到障碍,被税务部门认为合同价过低而要求按评估价缴税,这样一来,买卖双方常常会为了增加的税收由谁承担而产生纠纷,但一方不得以做低房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第四类是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的纠纷。

无论一手房买卖还是二手房买卖,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下家一般都要先支付定金,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确保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关于定金引起的纠纷有以下三种:

一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

三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通过以上介绍,蓝箭律师网小编希望对您能够有帮助,可以尽量预防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发生。如果二手房交易双方遇到一些其他的纠纷问题,蓝箭律师网小编建议您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用正确、快捷的方式解决购房纠纷问题。蓝箭律师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拓展阅读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上期的文章是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有关的,这一期将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完结篇,相信大家在看了这么多有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介绍后,一定会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更深的了解~

1受托人与购买人恶意串通 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6日,刘某等三人(借款人)向案外人(贷款人)借款300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25日还清上述借款及利息,逾期不还,每逾期一日,借款人应按日万分之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担保人为某担保公司。某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减轻风险,要求刘某为其公司员工出具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同日,刘某等三人分别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约定:该担保公司员工杨某为受托人,委托杨某代为办理刘某等三人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的一切手续。上述《委托书》经公证处公证。

后刘某等三人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杨某作为刘某等三人的代理人将房屋出售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价款为3658000元,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张某办理相关房屋买卖事宜。该资产管理公司在购买该房屋后,又将房屋转手出售给委托代理人张某。经法院向中介公司询价,涉案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为550万元至65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交易房屋价款的支付过程不符合常理。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直接向受托人杨某汇款,而是由案外人汇款至该公司的代理人张某名下,再由张某把钱汇给杨某。另外,该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账户内明明有足额款项却要分三次汇款,再加上房屋交易过程各参与者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没有理由不让人怀疑双方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往来,而且房屋交易价款也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

杨某称某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又提交了此后该公司向贷款人汇款的记录。但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没有必要继续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且向贷款人转款的时间是在涉案房屋买卖之后。这与被告陈述的先履行担保责任后卖房相矛盾。综上所述,对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中企智库提示

因借款委托他人,处理房屋需谨慎。

因银行贷款审批较为严格,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有些急于用钱的当事人会选择向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部分借款存在需要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贷款人或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借款人为其指定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无法还清欠款时将房屋交由指定的人处理,或者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依据该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贷款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

此类案件中受托人为贷款人或担保公司指定的人员,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形时,受托人往往在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有时甚至存在多手买卖的情形,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困难重重。即使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也要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

在此,特别提示:借款应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办理,向个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需要提供担保时,可以办理正规的抵押登记手续,谨慎通过委托方式赋予他人出售房屋的权利,或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作为受托人,应本着考虑委托人利益的原则处理问题。若恶意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将可能面临合同无效以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后果。

2亲友未经授权代卖房 买卖双方均有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与吕某是朋友关系,吕某有天通苑小区某房屋一套,委托王某代为处理房屋租赁事宜。2016年2月23日,王某在未取得吕某授权的情况下,与宣某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宣某,收取宣某定金5万元,并签署《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承诺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取得房主授权。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时,王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向宣某出示了手机上吕某身份证的照片。

协议签订几天后,王某表示无法取得吕某的授权,房屋无法出售。宣某即另行购买了其他房屋,房屋价款超出涉案房屋10万元。宣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宣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始终没有获得吕某的书面授权,事后没有得到吕某的追认,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因此,吕某与宣某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权代理处分他人财产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宣某本人在没有看到吕某的委托授权手续,且明知签订合同时王某尚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就与王某签订合同,其本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宣某已支付的定金5万元及赔偿宣某信赖利益损失4万元。

中企智库提示

亲友代卖房屋,授权委托不可少。

现实中存在不少夫妻、父子、母女等家庭关系成员在出售共有房屋,或代为管理房屋的亲友在出售托管房屋时,未办理委托手续就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特别提示:

作为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先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主动询问是否存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共有人,要求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均到场签订合同。在所有权人不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核实合同签订人是否有权代为出售房屋,并要求合同签订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否则一旦出现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买受人将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出卖人来说,代他人签订合同应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否则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代理人有可能承担两种后果:一是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可能由代理人承担对买受人的赔偿责任;二是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能存在对被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中介公司来说,促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核实房屋的登记情况及共有人未到场时的授权委托手续,否则中介公司有可能因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完了以上案例,那么我们来说说购买二手房应注意的问题,避免大家出现二手房纠纷,如果发生了二手房合同纠纷,也可以咨询中企智库小编,中企智库是一个专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法律平台,每一位律师在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经济法、刑法等不同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丰富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团队分工协作高效服务,不仅让客户感到专业、信任,更让客户感到省心、安心。

解决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完结篇)-法斗士)

1.首先要核实清楚现有的户籍登记情况,是否是出卖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户籍,这涉及出卖人能否实际将户籍迁出。如果出卖人在取得房屋产权时即是通过二手房交易,则可能出现所登记的户籍为前手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

2.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户口迁出系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房也仅能要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诉讼实现强制对方将户口迁出的目的。因户口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户口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3.涉案房屋登记有他人的户籍也可能影响房屋再次出售时的价值,或者房屋再次出售时涉及该事项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买方自身没有落户的需求,也应就该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

4.出卖人也应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本人或家庭登记的户籍,以及自身是否能够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中卖方往往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该义务。由于该项违约责任往往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是按日计算,卖方一旦未履行迁出义务,将承担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签订履行该类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要擦亮双眼、冷静头脑。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当前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这些内容在网上均可以查到。对于所购的房屋的性质、状况有一些初步的认识,不能凭冲动作决定。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例如期限、金额、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在充分考量自己的履行能力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尤其是要防范个别不良中介为促成合同签订,而轻易许诺不可能实现的条件例如帮忙办理购房资格等,最后有可能导致造成的损失由买卖双方自己买单。重要的内容务必明确写入合同,白纸黑字,一目了然。

2.要实事求是、讲究诚信。买卖双方不要为贪图小利,比如减少税费、贷款利率等等而签订阴阳合同或者黑白合同,一旦被对方恶意利用,就会给自己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中介机构亦应秉承诚信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专业、优质的居间服务。

3.要有约必守、违约必担。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都应本着诚信的原则,积极有效地履行合同。不能因为房价波动或者只为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的利益。法律是不会让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容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并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每个人都能依法、诚信,才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整个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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