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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分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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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余某某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的辩护人。经全面分析本案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对本次造成的后果,没有主观上的过失。

我国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省道上正常行驶,无法预见到受害人会越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横穿,显然这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依法应当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在深夜23时省道上正常驾驶车辆,且省道中间由混凝土隔离设施,被告人认为行人不会越过隔离设施横穿省道,这属于对交通规则的正常理解。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归责原则,若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失,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被告人杨×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被告人没有降低车速的行为,与本交通肇事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

我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车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时速行驶,已经适当降低了行驶速度,显然不存在过错。而且,该“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仅仅是一种倡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广东省道路规则(试行)》中予以归责,交警部门据此认为被告人存在过错显然过于牵强。客观上讲,没有被害人横过省道中间隔离设施,即使被告人没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没有本次交通事故,这说明被害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横过有混凝土隔离设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交警部门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事侦查卷宗第23页)已经查明事故发生的省道上存在“混凝土隔离”,而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遗漏了该对被告人极为有利的证据,显然属于“事实不清”。本案中被害人(行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而被告人(肇事司机)仅存在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这种轻微过错,根据责任划分均衡原则,显然被害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不是适用《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而是错误适用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完全罔顾事故发生路段属于有道路隔离设施的“禁止通行”路段而不是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限制通行”路段,从而造成事故认定严重错误。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没有过失;客观上被告人子虚乌有的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外,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且在法庭质证中辩护人不予认可,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某无罪。

辩护人:某某律师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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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拓展阅读

怎么写交通肇事罪辩护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交通肇事罪逃逸辩护词

来源:找法网

交通肇事往往会涉嫌交通肇事罪,这是要对肇事者进行刑事处罚的,而要是肇事者逃逸的话,那么对其的处罚将更重。此时,需要一个好的律师为您进行辩护。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被告人王XX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11年5月13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兆涛驾驶鲁AXXX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XX有限公司门口处时,低头找电话时与行人王某、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XX驾车逃逸。辩护人认为因为被告人王XX未注意行车安全,驾驶过程中不集中精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因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王XX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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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王XX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被告人王XX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XX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王XX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非常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王XX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且王XX的亲属经过和受害人王某一方积极协商,对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且已经按照章丘市人民法院(2012)章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其赔偿责任,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考虑以上因素,酌情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参考,同时请求法庭能够依据上述事实及相应法律,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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