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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更多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例如,某企业2010年为筹办期,发生筹办费80万元,2011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0年不计算亏损,按规定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因此有效弥补期就推迟了1年甚至几年。二是筹办期“亏损”不包括业务招待费。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业务招待费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所以对筹办期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进行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只有46万元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这40万元所得额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例,企业进行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发现2010年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1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0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五年,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0年度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0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所以2010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2010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1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6、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境外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如,某企业境内盈利为1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亏损50万元,则企业境内所得应为100万元,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盈利;反过来,境内亏损50万元,境外盈利100万元,境外盈利先弥补境内亏损,境内亏损为0,境外剩余的5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7、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具体计算时,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

例如:2008年底,企业集团A累计亏损为-20,成员企业B盈利40,成员企业C亏损-30,成员企业D亏损-30,B不参与分配,C、D各应分配亏损10万元[20*30/(30+30)],允许C、D在以后5年内用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进行弥补。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例如,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注销前办理了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企业2006年的亏损结转至2011年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假设其它年度没有亏损)。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万元”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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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章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拓展阅读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大家好,我是小王学税收。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弥补亏损的知识点,满满的干货哈~~

本文主要从弥补亏损的定义,弥补亏损的年限,弥补亏损年限的停止计算,弥补亏损的顺序,以及弥补亏损典型问答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什么是弥补亏损

在了解这个概念之前,我们需要先搞清楚什么是亏损。

所谓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简单说,就是亏了。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弥补,字面意思是把不足的部分填足。弥补亏损,字面意思就是以后年度的盈利补足年度的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为什么要弥补亏损呢?

如果企业发生了盈利,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那是不是要退税?如果企业先发生了亏损,以后年度产生了盈利之后,能否用盈利的部分补足之前发生的亏损呢?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准许用以后一定期间年度所得弥补的一种计征所得税照顾措施,也是世界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例子,A公司2021年度亏损100万元,2022年度盈利200万元,则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100=100万元。简单说,就是用之后年度的盈利先补部以前年度的亏损,本质也可以说是一种税收优惠。

◆二.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是多长

最近几年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盈利状况不佳,十分关注亏损弥补的年限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有五年,八年,十年三个不同的年限。下面,我对三种年限简单梳理一下:

1.一般规定--五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疫情原因延长至8年

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对部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延长了亏损弥补年限。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依据1,2】

(2)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政策依据2,3】

3.卡脖子类企业延长至10年

科技强则民族强,科技立则民族立。国家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对其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延长弥补亏损的年限至10年。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4,5】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政策依据6】

◆三.弥补亏损的年限的停止计算

如果企业发生特殊情况,造成生产经营不能持续进行,弥补亏损的年限是否可以停止计算。

可以的~~

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政策依据7】

◆四.弥补亏损顺序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亏损弥补还要啥顺序阿?直接弥补就行了呗。我们在介绍弥补亏损顺序时,先看一下这个例子: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干货整理|弥补亏损的最长年限及典型知识点)


因为亏损弥补存在最长时限,假设该企业适用5年的规定。以2016年为例,如果在2021年不弥补亏损的话,则不能税前利润弥补,对企业来说会造成损失。所以,弥补亏损的顺序是,先亏损的先弥补,简称“先亏先补”。

◆五.典型问题:

(一)我A公司在境外存在营业机构,2021年境内机构盈利2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100万元,请问,2021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答:否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A公司在境外存在营业机构,2021年境内机构亏损100万元,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200万元,请问,2021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用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三)请问预缴申报可以弥补亏损吗?

答: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中,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 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四)A公司于2021年7月份进行清算,在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时,是否可以弥补之前的亏损?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我们是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间受到影响较大,国家及时出台了税收政策,允许我们旅行社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8年内弥补扣除。最近国家出台了延续执行的政策,我们2021年如果发生亏损,还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答:你旅行社2021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五)2019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2018年的弥补亏损数据为什么结转不过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因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为确定金额。企业在进行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若尚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则无法确定。企业如希望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预缴申报前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六)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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