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患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无责变有责)
一、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1、可以申请重新鉴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一、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1、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司法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话都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是有一定的原则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拓展阅读

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患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无责变有责
医疗纠纷诉讼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既是患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履行举证的方法。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鉴定人未按规定回避,患者申请重新鉴定,医方无责变有责。”
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对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下述案例中首次的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患者以鉴定人员曾参与过诉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意见认定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后两次鉴定,鉴定结论完全相反。由此可见,回避制度保障了程序公正,也减少了非正当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实务案例参考:刘某诉A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09年某月某日,刘某因外伤后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就诊于A医院,被诊断为:软组织伤。处理:患肢禁剧烈活动。隔天,刘某因左膝肿胀再次到A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处理:石膏外固定,注意末梢血运,此后刘某到A医院3次复查,诊断结果同上。后刘某因外伤后左膝关节疼痛22天行超声检查,被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刘某遂入A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左侧胫骨平台骨折。次月下旬,刘某再次到A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取出下腔静脉滤器。经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无法取出。10日后,刘某到B医院住院治疗,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下腔静脉滤器未取出,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下腔静脉临时滤网置入术后。刘某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赔偿。
刘某在诉前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分析意见为:1.病人胫骨平台骨折无移位,采用石膏固定方法治疗正确,虽未及时拍X片,但未延误治疗,未造成不良结果。2.本例不属于下肢大手术需要常规使用抗凝药范围内的疾病,医方未使用抗凝药不违反治疗常规。3.血栓形成与多种因素有关,属骨折石膏固定后并发症。4.给患者放置下腔静脉滤器有手术指征。5.滤器置入后的抗凝、溶栓治疗是恰当的。6.该滤器可以取出,也可以根据患者情况作为永久滤器,目前未给患者带来功能障碍。7.病历书写告知存在不足。鉴定意见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C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1.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2.A医院的诊疗不足与目前被鉴定人刘某骨折和深静脉血栓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增加了其痛苦和诊疗费用。
刘某在收到鉴定书后对鉴定人提出异议,表示C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之一曾参加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未回避情形,故不认可鉴定结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经核实,C司法鉴定中心表示确实有一位鉴定人曾参加过刘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也未在召开听证会时进行回避告知。根据相关规定,C司法鉴定中心一名鉴定人未回避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法院准许刘某申请重新鉴定。后经D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1.不能排除A医院因观察不到位致刘某下肢深静脉血栓栓塞症延误诊断的可能,对其治疗期的长短可能有一定影响。2.因A医院手术操作问题致刘某滤器无法取出的可能性不能完全被排除。刘某目前伤残程度为十级,建议由法庭在参与度40%以下的范围内决定是否由A医院对其进行赔偿。3.A医院在术前告知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应对刘某理性地选择是否置入滤器产生影响。
法院最终参考D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酌定由A医院按照3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内容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条第二款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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