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纳税人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办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拓展阅读

纳税人境外所得税收处理办法(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一)纳税人境外所得的范围
具体而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
1.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进行抵免。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对此类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额抵免仅 涉及直接抵免。
【总结】
| 类型 | 直接抵免 | 间接抵免 |
| 居民企业 | √ | √ |
| 非居民企业 | √ | × |
(二)抵免办法
1.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常
见总分机构之间)
2.间接抵免: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 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门,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常见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
【链接】间接抵免必须符合最低持股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含)或间接持有外 国企业 20%以上(含)。
【重点】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企业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
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区分境内应纳税所得
额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其在境外已经实际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 实际抵免税额。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地区)别的所得税税额的, 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注意】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确定,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计算办法。
【重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中国境外所得并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应纳所得税税额。 将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含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还原步骤:
1、来自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成境外含税所得(或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成境外含税所得)
2、对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 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为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成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 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以及对应调整费用扣除。
1.收入确认的时间(链接: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从境外收到的股息、红利、利息等境外投资性所得一般表现为毛所得,应对在计算企业总所得额时 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在该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后,才能作为计算境外 税额抵免限额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在就境外所得计算应对应调整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时,应对如下成本 费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别注意:
| 境外所得项目 | 调整扣除费用以确认所得 |
| 股息、红利 | 应对应调整扣除与境外投资业务有关的项目研究、融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
| 利息 | 应对应调整扣除为取得该项利息而发生的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相关费用 |
| 融资租赁业务 | 应对应调整扣除其融资成本 |
| 经营租赁业务 | 应对应调整扣除租赁物相应的折旧或折耗 |
| 特许权使用费 | 应对应调整扣除提供特许使用的资产的研发、摊销等费用 |
| 财产转让 | 应对应调整扣除被转让财产的成本净值和相关费用 |
【例题 单选题】中国 A 银行向甲国某企业贷出 500 万元,合同约定的利率为 5%。2015 年 A 银行收 到甲国企业就应付利息 25 万元扣除已在甲国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5 万元(预提所得税税率为 10%)后的 22.5 万元税后利息。A 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为 1 000 万元,已在应纳税所得总额中扣除的该笔境外贷款 的融资成本为本金的 4%。该银行应纳税所得总额中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A.25
B.22.5 C.5 D.2.5
【答案】C
【解析】来源于境外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已缴纳境外预提所得税前的就合同约定的利息 收入总额,再对应调整扣除相关筹资成本费用等。
境外利息收入总额=22.5+2.5=25(万元) 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5-500×4%=5(万元) 该境外利息收入用于计算境外税额抵免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