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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开房地产公司流程

房地产公司的广告通常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是要约邀请,除非内容具体明确,并且表明一旦接受就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在判断房地产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广告的内容是否足够具体和明确,例如价格、面积、位置等关...

房地产公司的广告通常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是要约邀请,除非内容具体明确,并且表明一旦接受就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在判断房地产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房地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开房地产公司流程

房地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房地产公司的广告通常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的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是要约邀请,除非内容具体明确,并且表明一旦接受就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在判断房地产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广告的内容是否足够具体和明确,例如价格、面积、位置等关键信息是否清晰无误;其次,广告中是否有明确的接受条件,例如通过电话咨询或到访等方式确认购买意向;最后,广告发布者是否有意图在广告中表达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如果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够具体或没有明确的接受条件,则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广告内容足够详细并明确表明一旦接受就受约束,法院可能会认定其为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3条: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必须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房地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开房地产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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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一、商品房广告是否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楼盘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二、如何防范商品房广告风险1、不能轻信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果不满足上述的三个条件,则为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购房人最好进行实地考察,不能被开发商夸大其词的宣传迷惑
2、在合同中落实开发商的宣传广告以及承诺,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增强对开发商的约束力,避免空口无凭
许多开发商都精通包装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了许多诱人的许诺
如果购房人因开发商虚假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广大购房人乐见的事情
因此,建议购房人咨询专业律师,要求开发商将其广告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房地产公司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开房地产公司流程

开房地产公司流程

开发房地产公司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流程办理: 1、公司设立准备阶段,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和公司的人员配置都需符合相应的条件; 2、公司设立完成后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4、房地产企业获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就可以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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