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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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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房产证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房产证抵押法律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2、《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建设部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5、《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抵押,是无效抵押。

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可以看出,房产证抵押最靠谱的是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用债务人的房产证做为抵押,抵押法律程序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才是安全的。

二、石家庄房屋抵押登记指南

(一)申请材料具体内容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抵押合同;5、主债权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二)收费标准

住宅80元/套;非住宅按件收取,每件550元。

到石家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还能查看到该房产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也要落实该房产有无被查封或扣押等不得抵押的情况。

三、房产证抵押后产权怎么归属

房产抵押并不代表改变了房屋所有权,只是当你的债权在对方不偿还的情况下,保障你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办理抵押并不意味着过户。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上是对房产抵押知识的解答,可以看出不管朋友之间关系如何如果真的想得到法律保护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是需要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的,不然即使房产证在你手里和废纸没什么两样,因为房屋归属人可以办理房产证挂失。法律面前不讲究人情,如果碍于面子就很难从法律上需求到帮助。


房产证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拓展阅读

房产证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抵押,也就是担保物权,以物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对抵押权的实现很重要。民法典实施后,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民法典从“可以抵押”与“不得抵押”两方面进行规定。

01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1

可抵押财产应具备要件:抵押人对该财产应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可以流通、转让,且具有独立性

2

可抵押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三类。

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2.交通运输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1.建设用地使用权;2.农村土地经营权;3.海域使用权。

其他财产: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就是赋予了抵押财产很宽泛的定义,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3

增加了“海域使用权”。

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登记。

4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02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不得处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三)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权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财产。兜底条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

2

物权法规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了删除,主要是为了适用“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

3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能否抵押?不得抵押如何理解?

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一)主体公益性:根据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因此主体表述发生了变化,而且注意,这里的非营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营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亦规定,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二)设施公益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所有的设施包括公益设施与非公益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设施。

(三) 无效的两个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公益设施抵押的两个有效例外:

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2、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非公益设施设定抵押有效。

(四)自然资源部不动产抵押新规——不动产抵押范围

最新颁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中对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与民法典比较,增加了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增加了养老机构,公益设施增加了养老设施。并明确不得抵押的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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