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猎者刑法如何判刑(见义勇为?云南一00后扔石头70米外砸死偷猎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
一、偷猎者刑法如何判刑1、偷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狩...

一、偷猎者刑法如何判刑
1、偷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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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云南一00后扔石头70米外砸死偷猎者,被判过失致人死亡
“他想逃跑,没想到扔得这么准…” 云南耿马,发生一起颇受争议的案件:20岁学生沈某(化名)在村子遇持枪打猎者,在与警方通话过程中,持枪者逃跑,被沈某用手中的石头打倒致其人死亡。事发当天,被害人杨某(化名)携带枪支来到箐门口老寨的山上打猎,猎捕到1只 “三有”动物黑白飞鼠。次日凌晨2时30分许,二人被沈某等3人误认为是小偷而将二人拦下。之后,在杨某某就跳下路边的茶地逃跑,沈某用手中的石头打向杨某某,将杨某打倒…(素材来源于正观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果真是世事难料!就像很多网友调侃的,沈某这块石头投得也太准了,70余米开外就可以直接击中杨某头部,并致其死亡,这显然可能已经超乎很多人想象了,不过事情就是这么巧了…
2.当然,由于事发后,当地司法机关先后以沈某涉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有不少网友提出,嫌疑人沈某行为属于制止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呢?是否可以据此免除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就涉及到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公民扭送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 条例的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可以看出,公民扭送是人民群众自觉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形式,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事实上,人民群众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逃跑的罪犯,主动将其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是法律赋子公民的权利。
而在本案中,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携带枪支,凌晨时分在山上打猎,无论是非法持猎枪,或者进行狩猎,其实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嫌疑人沈某发现异常情况之下,出于正义的心里,将杨某等人控制住,并联系警方、准备交由警方处置,也是履行公民、抓捕罪犯的重要表现。
不过,由于在此之后的,由于个人冒失行为,在被害人杨某求饶无果、试图逃跑过程中,扔出石头,不幸砸中被害人杨某致其死亡,有关行为也需要进行法律评价。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抓捕犯罪分子过程中,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时间要件不符,因抓捕行为致人死亡的,不能根据正当防卫制度来免除其责任。这样来说,当地司法追究嫌疑人沈某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3.需要讨论的是,本案中,由于客观上已经导致被害人杨某死亡的结果,嫌疑人沈某扔石头砸死人的行为,究竟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这样来看,本案情况其实类似于此见义勇为行为人为制止犯罪,驾车撞向犯罪份子。
实际上,在追捕犯罪分子过程中,犯罪分子为摆脱追赶而驾车高速行驶,因车速过快操作失误发生事故伤亡,不应由见义更为行为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主动撞击行为,导致犯罪分子伤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具体如何定性则应综合个案案情和证据具体分析,包括双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况等,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驾车抓捕者撞击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系出于伤害故意(包括积极追求或间接放任)的,则宜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驾车抓捕者的刑事责任;
如果驾车抓捕者系过失撞击犯罪嫌疑人或者仅出于逼停目的而碰撞犯罪嫌疑人,则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本案中,嫌疑人沈某作为公民,被害人杨某持枪、偷猎当然属违法行为,应有义务报警,并且也已经报警了,但在等待警方中,在杨某试图逃跑时,沈某仍石头将对方砸中,虽然没有意识到对杨某会造死亡(实际上,70余米开外扔石头很难造成如此大的杀伤的),但是客观上导致对方死亡,主观上也有过失(过于自信),因而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适宜。
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来看,对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人沈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不过,对于嫌疑人沈某来说,其应该获得轻判:
首先,嫌疑人沈某是发现有人持枪进村,并报警后偷猎者逃跑为阻止偷猎者逃脱采取的手段。
其次,案发后,嫌疑人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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