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如何解释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司法解释是什么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中,某一方对原有承诺内容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不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实现变更,而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在实践中,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对合同文本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修改、对条款顺序的...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中,某一方对原有承诺内容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不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实现变更,而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在实践中,非实质...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如何解释
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中,某一方对原有承诺内容进行调整,但这种调整不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通过单方面声明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实现变更,而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在实践中,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对合同文本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修改、对条款顺序的调整等不涉及实体权益的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诺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那么变更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通知对方,且在合理期限内如果对方未明确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该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权义务的协议第54条:合同应当具有合法内容第62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协商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变更合同的条件,其变更合同的行为不受该约束第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对方意思表示或者其他行为了解订立合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方违反了约定,已经失去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三)不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定义实质性承诺变化
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然表面上有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改变要约内容的实质,也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变更包括以下几项: 1. 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强调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内容,也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比如,在承诺中提出要约人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是一种非实质性变更,因为出卖人应该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么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么受要约人的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 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 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