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方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两个阶段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则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关系复杂或跨...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方法
确定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方法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般来说,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两个阶段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则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关系复杂或跨区域等,则可能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行为提起诉讼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节确定相应的管辖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地方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的地方性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行为提起诉讼,遇有争议的事实需要调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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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