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电子书籍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电子书作为一种数字化的文学作品,其版权保护与传统纸质书籍基本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即首次发表电子书的权利;2.复制权,...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电子书版权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电子书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其创作的电子书籍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电子书作为一种数字化的文学作品,其版权保护与传统纸质书籍基本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发表权,即首次发表电子书的权利;2.复制权,即以任何形式制作电子书副本的权利;3.发行权,即提供给公众电子书的权利;4.出租权,即出租电子书的权利;5.展览权,即公开展示电子书的权利;6.改编权,即对电子书进行改编或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电子书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五十年,除特殊情况外如未经许可使用电子书将构成侵权,可被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各种作品,例如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和其他表演艺术、美术和摄影、音录像、建筑及其设计图纸等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方式客观表达的,不论其内容、形式以及是否发表,都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作品的权利,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二)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或者注明作者姓名,并禁止任何人擅改作者的姓名第三)对作品未经许可进行复制、发行、演出、放映、广播、展览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向公众传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者享有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除以下作品外,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之生命及死后五十年:一)该项下的规定不适用两)其余作品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满五十年不再受版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电子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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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的概念与作用
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两类凡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的,即为强制登记凡是作品一经问世就自动获得保护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登记的,称之为自愿登记
在中国,实施自愿登记主要是为了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对于国内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便自动产生对于外国作者,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保护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国内法律保护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作品(如软件著作权),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获得实质性保护对于著作权的一些特殊利用(如著作权中财产权质押、转让),法律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版权登记看似无用,但实际上作用较大第一,它能够帮助著作权人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过程复杂,原稿说不定早已丢失,通过一个法律程序,能够减少相关的纠纷第二,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权力时,登记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力的初步证明如无版权登记证明,则要提供原稿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第三,著作权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