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是怎样的(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模板(附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指导文本))
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股权投资公司的章程范本
xxxx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情况
中文名称:xxxx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股东情况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国籍住址/住所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咨询。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
第七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股东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等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出资比例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决定董事和监事的薪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出资;
(二)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按规定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7人,由股东会委派。
第十三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审批[]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提出公司总经理人选,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任免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以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寄送达、传真送达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至少提前三日发出通知或按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通知时限发出通知。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代理人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议事与决策规则,保障董事会依法、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董事不得对被投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完全退出被投资项目公司之前,公司董事不得买卖被投资项目公司股票。
第五章监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公司监事由股东选派。
第二十五条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能: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八条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监事不得对被投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完全退出被投资项目公司之前,公司监事不得买卖被投资项目公司股票。
第六章经营管理原则及机构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投资目标为中短期内可以公开上市的公司股权;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不得以借入资金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尚未用于投资的资金以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形式存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构成。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员工薪酬分配原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公司职工的薪酬分配、福利、奖惩以及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制定规范的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非董事总经理须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和监事报告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被投资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公司完全退出被投资项目公司之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被投资项目公司股票。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公司股东召开其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前向其报送,根据股东要求提交财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股东的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并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二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八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股东分享剩余财产。
第五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侵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须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签署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制订,经股东签署,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xx月xx日由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在中国xx签署。
综上所述我们对股权投资公司的管理章程有了大致的了解,包括了制定章程的总则,以及相关职位的章程,还有经营管理原则及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等等,所设立的内容都是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蓝箭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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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八章 劳动人事、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为 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集团公司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 集团公司是经 批准,在 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独资公司。__________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授权集团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授权方行使所有者职能,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依法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
第六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党委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集团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集团公司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作用。工会代表职工与集团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团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宗旨:
第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授权方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第十条 集团公司下列重大事项由授权方研究决定:
(一) 委派或更换集团公司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集团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集团公司董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二) 批准集团公司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集团公司章程;
(三) 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
(四) 决定集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集团公司债券等;
(五) 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权利。
当集团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及重大经营失误时,授权方有临时处置权。
第十一条 授权方对集团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一) 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集团公司的所有责任;
(二) 保持集团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干预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的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三) 帮助集团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 国家规定的授权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经授权方授权,依法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授权范围包括集团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全资子公司占有的国有资产,控股子公司和参股企业中股权属于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以及经授权方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授权方承担以下义务:
(一) 接受授权方的宏观经济调控;
(二) 遵守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 确保授权运营和投资形式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安全的增值,完成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四) 执行授权方制定的国家资产管理制度;
(五) 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六) 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审验、确认集团公司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国有资产占有总量;授权方或授权方指定的部门出具国有资产经营委托书,并与集团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依据《公司法》集团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人组成(含职工代表 人),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董事由授权方委派或更换,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授权方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可视需要下设办事机构。
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未经授权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能够代表职工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授权方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定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经营计划;
(二) 审定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针;
(三) 决定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总经理,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 制定集团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 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
(八) 根据授权范围决定集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针;
(九)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对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本集团公司的决定;
(十) 批准全资子公司章程。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人选,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决定其收入;向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委派代表并对其进行考核。
(十一) 授权方授予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其它职权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召开会议前 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分之 人数,不够 分之 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决议由缺席董事的审阅追认,连同追认董事的人数达到全体董事的 分之 人数时,仍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具有决定权。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并归档保存。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的结果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 拟订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
(二) 制定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
(三) 拟订集团公司的转让、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兼并及其方案。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团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集团公司的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主要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发展委员会等,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智囊参谋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人数根据需要由若干人组成,各专业委员会至少有 名董事参加,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吸收部分非董事参加,有关专业委员会可以吸收社会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专业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指定 名董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法是调查、研究、分析、咨询和建议,其具体工作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授权方根据需要派出的对集团公司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 人组成。其中集团公司职工代表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授权方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派出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授权方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授权方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集团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查集团公司资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集团公司经营效益和集团公司财产保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集团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派出监事会的授权方提出对集团公司董事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一) 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二) 对侵犯集团公司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监理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必须有 分之 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者 分之
以上监事提议,或者应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请求,监事会可举行临时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说明会议事由。
(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方席召集和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监事会会议建立会议记录,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到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重大决策、总经理执行的运行机制。集团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
经授权方同意,集团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未经授权方的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报告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
(二)组织和制订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融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根据董事长的授权,代表集团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四)定期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和撤消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
(八)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九)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任何董事对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 负责分管部门工作;
(三) 总经理不在时,受总经理委托代总经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制定。
附件:
1、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指导文本
2、省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进章程指导文本(国有独资和绝对控股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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