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配套法规,合伙企业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外以共同名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次,该条款还要求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决定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同时明确合伙人应投入相应的出资,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配套法规,合伙企业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外以共同名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次,该条款还要求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决定企业的名称...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配套法规,合伙企业的设立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外以共同名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次,该条款还要求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决定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同时明确合伙人应投入相应的出资,包括实物、财产、劳动等多种形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进一步细化了设立登记的具体要求,规定申请登记必须提交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外以共同名称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二千零二十三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订立、经营目标、权利义务、出资额、利润分配、损失承担、入伙、退伙、解散等内容达成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合伙协议书;(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初步的办法是什么
近日我国颁布了新的管理办法,按照办法的规定是可以设立的,不过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全文规定,只是该办法目前还没有正式施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