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大荔县范家司法所:夫妻矛盾险离婚,联合调解促和谐)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参与调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加...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都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参与调解是必然的,除此以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加调解,往往会在调解中起到决定性影响。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否离婚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婚姻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全过程,并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是顺理成章的。
2、当事人的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的代理中,离婚或者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
这是对“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来说,这个规定是不合时宜的,因为当事人本身根本不能进行意思表达,如果不顾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硬是死搬硬套地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表达是否离婚及其他问题的调解意见,将不利于案件的审结。
此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书面表明自己的意愿后,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与调解现场,要求委托父母代为参与调解,如因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以准许,将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参与离婚调解的人可以是当事人双方,而且这个也是最常见的,除了双方当事人那么他们的父母也是可以来参与离婚调解的,因为这个离婚对于父母们也会有相应的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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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范家司法所:夫妻矛盾险离婚,联合调解促和谐
6月22日,大荔县范家司法所充分发挥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基础性作用,会同辖区派出所成功调解一起因言语冲突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避免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据了解,双方当事人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范家镇下辛村黄河滩地承包一块机动地种植小麦,两人在干农活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抓了一把尘土扔向宋某,宋某在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两人矛盾激化。张某打110报警求助,哭诉她坚决要和丈夫宋某离婚。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两人带到司法所进行联合调解。
经过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得知,宋某和张某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两个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候稍有意见不和,丈夫宋某就对妻子张某大打出手,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久而久之妻子张某产生了离婚的念头,致使双方本来就纠纷不断的婚姻陷入僵局。面对此种情况,范家司法所和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以唠家常的形式详细了解了当事人家庭生活环境、经济情况,调解人员对夫妻双方从法律、家庭等多角度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语重心长劝告双方应互相包容和忍让,并对其进行《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告诫双方遇事不能冲动,要理智商量处理。
在调解人员一番耐心劝导下,当事人双方认识到了家庭的和谐与发展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付出和努力,均表示会相互理解和包容,夫妻和睦相处。丈夫宋某认识到自己做法的错误,愿意改正,并真诚向张某道歉,妻子张某也接受了丈夫宋某的道歉,愿意继续共同生活、和睦相处,最后双方重归于好,一场因夫妻发生口角而引发的矛盾得到了圆满调解,夫妻二人对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连连称赞。
范家司法所将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初心理念,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紧盯群众急难愁盼,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大荔贡献力量。
作者:王晨琛 张俊
编辑:李马宁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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