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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上,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选举或任命中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人员客体上,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以及公共利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主体上,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选举或任命中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部...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渝中区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什么是贪污罪

渝中区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体上,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选举或任命中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部门的人员
客体上,贪污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以及公共利益
主观方面,贪污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并且出于个人自私目的
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多种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造成国家或公共机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即为贪污罪

渝中区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什么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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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中的方面的区别

“三罪”主体的区别
“三罪”中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其他两个罪
这些人员虽然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无此特别规定
这一点,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更加明确,这些人员挪用国家资金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渝中区贪污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什么是贪污罪

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便捷,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是受国家单位、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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