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市供货合同的写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首先,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其次,要详细规定供货的内容,如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东方市供货合同写作指南
在东方市供货合同的写作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首先,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其次,要详细规定供货的内容,如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此外,供货时间和周期是关键条款之一,需具体明确以便于执行同时,合同应包含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包括总金额、单价、付款时间及方式等重要信息在交货方式方面,要注明送货地点、运输责任分担及相关费用承担情况此外,还需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及时限、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最后,合同应包含争议解决条款,如选定管辖法院或选择仲裁方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三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表达承担义务、改变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权利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关供货质量、价格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特定contracts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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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 按部颁标准执行;
3.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
2.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1. 产品的包装: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
2. 产品的包装物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 乙方送货;
2.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 甲方自提自运
4.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5. 产品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手段;
3. 验收标准;
4. 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 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 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应详细说明产品不合规定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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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合同、订单均未签字,但有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除买方提出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因此,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对账确认单、债权确认书等债权凭证的证明力要大于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交货凭证活结算凭证
最后,如果确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期付款或超期交货均属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