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的概念是什么(出纳术语——贴现、背书、空头支票、白条)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1、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2、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

一、空头支票的概念
1、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
2、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3、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1、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2、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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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的概念是什么拓展阅读

出纳术语——贴现、背书、空头支票、白条
贴现概述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bbs.**.com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出纳业务术语:背书(Endorsement)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而背书连续性对于票据权利人是证明其权利的一个重要因素。
背书的方式
背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限定背书: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出纳业务术语:空头支票(Dishonoured cheque)
空头支票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
3.商业银行“存款立行”观念和资金紧缺也是造成空头支票行为的间接原因。一些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利益驱动,自上而下都将存款任务作为主要指标量化到人进行考核。而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尤其会计临柜人员不得不打起确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资金紧张时相互卡压票据,截留资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对提入的支票等付款凭证无理退票,以确保付款单位的资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机构,使收款单位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企业对转账的在途时间难以把握,稍微判断失误就签发出空头支票。
4.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是空头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几年,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银行对存款的高度重视,使《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已经好转的银行账户管理秩序又出现混乱势头,加上现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范账户行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当有限,那么,一些商业银行对账户管理把关不严,违规为企业开立账户,造成企业多头开户,以致企业一个账户被罚,还有其他银行账户仍可使用,使得银行对空头支票处罚无所适从,处罚也难以奏效。另有些银行在向开户单位出售支票时,不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中“银行发售支票每个账户一般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的规定,任由企业购买支票,这就为那些信用意识差的企业利用银行账户管理不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提供了可乘之机。
5.对空头支票签发人处罚不严,打击力度不够,是空头支票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检查监督不够,对商业银行在账户管理和没有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空头支票进行经济制裁的行为处罚不严。二是商业银行特别是一些基层行处为了稳定客户、稳定存款,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不坚持罚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这种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长了空头支票行为。三是公安、司法部门对空头支票行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击手段。目前对空头支票处罚,基本上由商业银行对出票人进行罚款,或停止其办理结算业务,很少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司法部门往往因当事人到处躲避难以对其进行严重的打击,致使诈骗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利用其他账户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
出纳业务术语:白条
什么是白条
所谓白条,是指行为人开具或索取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以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一种舞弊手段。除了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收款收据;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收款收据;特殊部门的特制凭证,如邮政部门的收据、铁路部门的客票,银行部门的特种转账凭证、收据等,其余的都可以说是白条。
白条的主要手法
主要手法有:
1、 打白条子,即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在白纸上书写证明收支款项或领发货物的字样,作为发票来充当原始凭证。
2、 以收据代替发票。这种手法经常用来偷逃税款,一些个体私营业主,当面对消费者为个人时,只开具收据来证明此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而不开发票,以避免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偷逃税款。
3、不按发票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以零售、批发商业发票来代替饮食服务行业发票。
4、不按发票规定要求开具发票。如:不加盖财务专用章,有关人员不签字等。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使用“白条”报账的情况较多,有的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有的单位个人通过一些借口借用单位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由于种种原因,钱花掉了,又无正式发票,为了弥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出现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白条”(如由业务经办人员写一纸说明,有的甚至经办人员都不签字而由会计人员作一说明等)顶库,对“白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严格审核和把关。
例如,有的单位为了给职工多搞“福利”,由经办人以付给某公司劳务费2万元名义取出现金,直接发给职工,但并未从对方公司取得劳务费发票,而是由其出具一说明并加盖总经理办公章印章入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