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概述 立案执行后多久强制执行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这种程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被判决违法或不作为而被责令履行职责,但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强制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这种程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被判决违法或不作为而被责令履行职责,但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强制...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概述
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程序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程序这种程序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被判决违法或不作为而被责令履行职责,但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强制执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需要执行的情形和理由;其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扣押财产等,以确保判决得到落实同时,当事人可以对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处理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还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以保障执行的进行,如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收集与履行义务有关的情况在整个程序中,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或者得知当事人自愿上诉的申请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第九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综合审核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与合法,并可以采取查阅案卷、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等方式进行审理第九十五条,当事人在提出上诉时,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保释,经批准,可以以其个人保证或者由他人担保,不受限制地参与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提起上诉而受到影响第九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的部分或者全部错误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作出新的判决、裁定第九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生效的判决、裁定与第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该判决、裁定进行复议
行政强制行为强制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4个步骤: 1.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催告,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催告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一次自觉履行的机会,以彰显《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主动性的尊重 并不是所有强制执行都要经过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须催告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任何人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尤其是对其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发现并更正行政决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的机会,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应当从3个方面理解: 第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调整,但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不利的处理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第二,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三,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5项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从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4.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