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南京市就业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南京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在南京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证书需要向劳动局提交身份证、户籍簿、照片、公司就业证明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暂时滞留证明书、女性需要的中国流动人口结婚证明书等文件。然后前往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书,同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暂住地街道社会保险所办理就业证明书。而本地人办理流程则是本人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

申请南京市就业证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南京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证书需要向劳动局提交身份证、户籍簿、照片、公司就业证明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暂时滞留证明书、女性需要的中国流动人口结婚证明书等文件。然后前往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书,同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暂住地街道社会保险所办理就业证明书。而本地人办理流程则是本人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
如果要在南京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证书,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以下文件:
1.准备必要的文件:身份证、户籍簿、1英寸照片、公司就业证明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暂时滞留证明书、女性需要的中国流动人口结婚证明书。
2.前往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书:在准备好了所有必要的文件之后,前往当地的劳动局,向工作人员提交文件并办理就业证书。
2、将以上资料带到暂住地街道社会保险所办理就业证明书。向办理就业证的工作人员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资料审查登记,发行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本地人办理流程如下:
本人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
在 南 京 办 理 外 国 人 在 中 国 就 业 证 需 要 提 交 哪 些 文 件 ?
根据我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在南京办理该证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外国人来华就业申请表;
3. 护照;
4. 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书;
5. 体检证明;
6. 工作许可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7. 派遣函;
8. 外方雇主授权或者证明信;
9. 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职责描述;
10. 工作报酬或者劳动报酬支付凭证;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如文件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将无法通过。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并前往哪里办理就业证书呢?首先,在南京办理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证书,需要向劳动局提交身份证、户籍簿、1英寸照片、公司就业证明书、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暂时滞留证明书、女性需要的中国流动人口结婚证明书。接着,前往暂住地街道社会保险所办理就业证明书,再前往当地的劳动局办理就业证书。而本地人办理流程则是本人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原件、2张两寸近期彩照,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在办理就业证书时,还需要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人来华就业申请表、护照、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证书、体检证明、工作许可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派遣函、外方雇主授权或者证明信、工作职责或者岗位职责描述、工作报酬或者劳动报酬支付凭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南京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廉租房需要满足的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400元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深圳居住证需要满足哪些申请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深圳居住证签注是什么意思
深圳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新办居住证后,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后可以补办签注。补办签注后再次办理签注的,应当在补办签注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中止功能两年的居住证会被系统自动注销。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居住证需要签注的,持证人应当自再次申领的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签注。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