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员工擅自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劳动者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

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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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拓展阅读

员工擅自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在很多时候,在公司里面工作的员工都是会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员工擅自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网友咨询:市民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4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钱某在劳动合同期满5年内,不得参与同行业的商业竞争或服务于他人,否则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钱某在2004年11月16日开始担任该公司生产技术副经理。2007年3月26日,钱某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3天,此后一去不返。公司多次发函让其回公司上班,没有回音。同年,该公司因为不能按期交货,被客户索赔经济损失11万元(并未给付,客户通知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权利)。为此,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钱某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彭咏梅律师解答:
违约金条款设定限制于擅自解除合同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钱某在劳动合同期内虽依法享有辞职权,但钱某的合同尚未到期,也未依法通知单位,即擅自离开公司,显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本案违约金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10万元明显畸高,可以结合钱某的工资报酬、公司的利润损失、公司为钱某提供住房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下调。至于公司提出的因钱某离职导致其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不能充分证明利润下降系钱某离职直接造成,不予采纳。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最敏感也是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原《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劳资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故出现上述裁决。新《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规定违约金仅限于竞业限制和出资培训两种情形,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彭咏梅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也好,员工也好,守规矩、讲信用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
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以下损失的责任: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及审核合同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宜,现任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