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判断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competitive优势,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一、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competitive优势,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应...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判断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competitive优势,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条件:一、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二、使用和披露是否损害他人利益;三、行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否对商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其中,非法获取、使用或公开他人的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可以认定为侵权此外,还应考虑举证责任问题,如原告需证明拥有商业秘密以及被侵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competitive优势,对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判断与商业秘密罪定罪的区别
公诉机关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面临着被告人举证难的问题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权利人通常不愿意提供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更不愿意将技术信息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导致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存在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条件,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法官通常对该领域的技术知识了解甚少,如何认定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在计算损失方面,中国刑法规定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和什么是“重大损失”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有排斥合法权利人的使用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实施盗窃等不法行为取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