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企业家十宗“罪”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1、没有取消虚假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一、虚假出资罪是否已取消
1、没有取消虚假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现行《公司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无需验资,公司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实收资本,股东出资证明书也不再载明出资额。
二、公司法规定采用认缴制以后,相关罪名有哪些影响呢
1、普通公司将不再担心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客观上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一般普通公司登记不再要求实收资本、不要注册资本验资,没有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没有出资期限,因此,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特别要求的规定,原则上将不会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因此,不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2、如果注册公司时,是实物出资或者需要转移财产权出资,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都属于虚假出资。修改后的公司法免除了股东缴交货币的义务,并未免除实物及财产权属转移的的义务。例如股东认缴后,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出资,但却没有实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显然就是典型的虚假出资行为。
3、特殊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罪。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有实缴出资的规定,但公司并未实缴,公司仍然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方面的犯罪。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因此,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虚假出资罪是不是已经取消了”问题进行的解答,虽然公司法取消了补缴出资制度,但刑法并没有取消虚假出资罪,一些企业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仍然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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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十宗“罪”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一、虚假出资后又抽逃,企业家被判刑。
企业家吴某策划变更公司注册资金额度,拟将企业注册资金提高到8000万元。于是五毛借款6600万元,并向出借人承诺:验资完后,马上归还,同日,吴某从公司账户转出1400万元。吴某向会计事务所声称,自己出资6600万元,其女儿出资1400万元,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完毕后,吴某将借款6600万元,归还给出借人,一周后,吴某取到了工商局核发的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的营业执照。吴某以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为依据,进行银行贷款和为其他公司担保。不久,吴某公司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及厂家数千万元的债务,而深陷财务危机。吴某本人因犯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二、应当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予以追诉的情形。
1.有限责任公司抽逃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实缴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抽逃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实缴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出资数额30万元以上并占应缴税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以上并占应缴数额30%以上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进行违法活动的。
- 股东发起人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6.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犯案的。
7.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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