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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退(店铺合同签了3年必须租满3年吗)

导读:商铺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若未明确提前退租事宜则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合同已约定提前退租违约责任及退款方式,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时租客提前退租属违约,房东...

导读:商铺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若未明确提前退租事宜则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合同已约定提前退租违约责任及退款方式,按约...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退(店铺合同签了3年必须租满3年吗)

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退

导读:商铺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违约条款,若未明确提前退租事宜则依具体情况判断。若合同已约定提前退租违约责任及退款方式,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时租客提前退租属违约,房东有权要求其担责。但租客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可与房东协商,协商时要保留相关证据,能否退租及退款情况依合同和实际情况而定。

一、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退

通常来讲,在那商铺的租赁合同里头,都会把违约条款给约定好。要是合同里面没有特别清楚地规定提前退租的那些事儿,一般就得根据具体的情况去判断。

要是双方在合同里已经把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以及退款的方式都约定好了,那肯定就得按照约定来执行。可要是没约定,租客提前退租就属于违约行为,房东就有权利让租客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违约金之类的。

不过,如果租客有正当的理由提前退租,比如说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导致没法继续租赁,这时候就其实可以和房东好好协商解决。在协商的时候,一定要尽量把相关的证据给保留好,像不可抗力的证明之类的,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到底能不能退租,以及退款的情况到底是怎样的,那得依据合同的约定,还有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可不能随便就决定。

二、商铺合约未到期不想租提前退租要担责吗

提前退租属于违约行为,一般需要担责。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租户提前退租违反了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常见的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房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房东也有权要求租户赔偿因其提前退租导致的实际损失,比如重新招租期间的租金损失等。不过,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租户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租户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商铺租约未到期想退租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商铺租约未到期退租,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对于提前解约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若合同明确规定了提前退租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那么按照合同执行即可。比如约定提前退租需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就应照此支付。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如房东寻找新租户期间的租金损失;可能还包括间接损失,像房东为该商铺租赁投入的合理成本等。

此外,租户还可能有义务将商铺恢复至租赁前的原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总之,未到期退租需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恢复原状等法律责任。

当探讨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否退这一问题时,其实后续还有不少要点。首先,即便能退租,可能也面临违约责任,比如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需看合同条款。其次,已支付的押金能否退还也需关注,这得结合退租原因以及合同约定来判定。此外,商铺内的装修归属及处置问题也可能出现。要是你在退租的违约责任承担、押金退还或者装修处置等方面存在疑问,别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提供详细准确的解答。

商铺合约3年租了两年不想租了能退(店铺合同签了3年必须租满3年吗)

店铺合同签了3年必须租满3年吗

店铺合同签了3年,并不一定要租满3年。在店铺合同到期之前,如果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想要解除租赁,其实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其实可以强制解除合同,只是这视为对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店铺合同签了3年不一定要租满3年

租的商铺签订三年的合同,那么双方其实我们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租赁三年。当然如果双方能够就合同的解除能够重新达成一致的,随时其实可以结束租赁。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不能随意终止租赁,否则其实我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专【违约责属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实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其实我们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其实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其实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其实我们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其实我们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一旦其中一方偏离了最初的意思表示,那么,该项合同自然履行不下去了。店铺合同租赁3年未到期,不想再继续租赁的一方却也不会再履行合同了,此时即便3年未满,也其实可以停止租赁,只是要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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