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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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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十个级别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劳动能力鉴定拓展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工伤职工

(3)工伤职工近亲属

3、审核流程

(1)审核机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成立专家组:

a.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作出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4)送达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不服结论:

a.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b.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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