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答案在这…)
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没有证明效力。因为偷录偷拍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

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
没有证明效力。因为偷录偷拍已经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本院以前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有效吗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像。但这一境况随着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发生了质的转变。这个规定对上述《批复》作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它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呢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
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偷拍偷录证据法院一般都不会采用,提醒大家在准备庭审证据的时候得采用合法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证据。对于偷拍偷录的证据认定上或不知道用哪些证据,这时候可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给自己制定好的解决方案。
偷拍偷录的证据有没有效力拓展阅读

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答案在这…
什么样的偷拍偷录可作为证据
□ 何泽 赵青航
张某婚后与丈夫肖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中客厅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证明肖某在张某身患重病期间,长期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的出轨行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庭审中,肖某认为此份影像视频系张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在家中客厅安装录像设施,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形成,取证程序不合法且侵害了他人隐私,该影像视频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最终,法院未采纳肖某的抗辩意见,对影像视频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认为张某和肖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被作为证据使用?
问:本案中的影像视频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8大证据种类。其中,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被广泛使用,成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以及储存于软盘、光盘和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类似于本案中的影像视频,系张某安装录像设施后拍摄产生,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来证明肖某存在婚外恋情和出轨的事实,该证据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
问:偷拍偷录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对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该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适用到个案中,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时,才属于非法证据,应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本案中,法院通过衡量张某取得证据方法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保护的利益,认为张某在自己家中安装录像设施不存在严重侵犯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其偷拍偷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张某提供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但要注意,若张某是将摄像头安装在第三者家中获知肖某与其他异性存在婚外恋行为,这时偷录偷拍的录像就有可能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责编:韩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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