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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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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一、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可以据此制定商标知识产权战略,如非主申请商标的转让、许可等,获取不菲的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认同程度,加大侵权打假的力度,同时,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支持;

如在国外受到抢注或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无疑是决胜的筹码。企业可以向有关主管机构提起撤消或保护申请。

二、跨类保护。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非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驰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门在跨类保护时就几乎涵盖了全类,但有些驰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造成公众误导的类别上就不会得到保护,比如不是很驰名的某某牌打火机,尽管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车。

在实际执行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比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工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一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三、司法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标法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

二、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华律小编提醒您,商标局应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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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曾几何时,“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一句响亮的广告词。多少企业着了魔似的为之疯狂宣传,乃至于到了失控的地步,仿佛只要不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称之为中国企业。

规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等内容的主要是三部法律文件,一是《商标法》、二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是《巴黎公约》。3部文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虽然有些内容仍然是不足的、有待完善的,但仍然是目前处理驰名商标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有2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被动认定原则,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对驰名商标主动进行认定,除非当事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提出请求;二是个案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及于个案,日后若再起纠纷,仍应当再次组织材料进行认定。

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需要结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各项可能因素。如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范围及程度、以前曾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均是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2014年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对外宣传的广告词,从此,“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也逐渐消失于公众视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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