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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嫖怎么量刑(“网上招嫖”属违法!请看这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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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嫖怎么量刑(“网上招嫖”属违法!请看这两个人)

网上招嫖如何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通过手机短信等群发招嫖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说明,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

据此,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解释还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对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参照组织普通人员卖淫的人数标准减半设置,以体现对这类犯罪依法严惩。

网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四种,量刑分别如下: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在网络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过在网络上转载刊登淫秽图片、影像等吸引嫖客进入网站、增加网站点击量。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在网络招嫖案中,许多嫌疑人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招嫖广告、同时,还充当嫖客与卖淫的人之间的联系,为他们嫖娼行为铺桥搭线。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在一些网络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还进行了众多卖淫人员的招募、雇佣,并提供卖淫场所。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缥、打手、管帐人等。对于这种新兴的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宣传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方式之一。

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招嫖如何量刑?目前网络上是会有网警,这些招嫖信息也有可能被警方掌握,那么发布招嫖信息的当事人就有可能会因此落网。关于网上招嫖量刑、网上招嫖罪犯认定范围等等你不太清楚,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蓝箭律师网律师进行指导。


网上招嫖怎么量刑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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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招嫖”属违法!请看这两个人

“黄赌毒是”社会的毒瘤

公安始终对“黄赌毒”

保持“零容忍”

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不断净化社会风气

今年10月份以来

梅江派出所依法查处6起涉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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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往下看

10月27日中午,梅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县城花园村有人卖淫嫖娼。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查处。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张某秀、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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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秀和李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10月21日凌晨2时许,梅江派出所民警在县城某宾馆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谢某萍和黄某。经查,违法行为人谢某萍通过微信向黄某招嫖,二人谈好以200元价格达成卖淫嫖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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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谢某萍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黄某被处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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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上午11时,特巡警大队在博生东路一按摩店内成功查获一起卖淫嫖娼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谢某兰、曾某并移交梅江派出所处理。

经查,当日上午,曾某来到谢某兰的按摩店,和谢某兰谈好以100元的价格进行色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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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谢某兰、曾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10月6日凌晨1时许,梅江派出所在县城博生东路一出租房内成功查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张某喜、郭某。经查,张某喜向郭某招嫖,并将郭某带到自己租住的出租屋实施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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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喜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郭某被处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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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下午5时,梅江派出所在县城镇某宾馆客房内成功查获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钟某英、周某。经查,钟某英、周某二人通过网上联系,约至该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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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钟某英、周某因卖淫嫖娼被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卖淫嫖娼是社会陋习

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今后,宁都公安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来源:宁都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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