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如何计算(普法:容易忽略的工伤赔偿要点)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算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怎么算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职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少是按照伤残级别,也就是受伤程度算的。并且受伤很严重的,四级以上的,公司是不可以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年限是多少
因工伤致残,会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一、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
工伤职工受伤后,怎样才能使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伤赔偿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就是要把握好工伤认定、鉴定、赔偿过程中的三个重要期限。
(一)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经认定为因工受伤后,紧接着的就是要确定伤残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来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说是在海门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南通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二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
(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期限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期限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他有关工伤赔偿的期限:
1、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4、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6、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二、法律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以上是小编为您提供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相关介绍,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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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容易忽略的工伤赔偿要点
作者简介: 法学硕士、执业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高校法学教师
专注民商事纠纷解决。
这篇文章主要提取部分浙江省法院判决中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知识。可仔细阅读并且运用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如遇到复杂情形可与汤律师详细联系。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以月缴费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计算?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就是很多企业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按照最低标准基数进行缴纳,多数是三千左右。但实际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是六七千甚至更多。法律规定伤残补助金是按照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12个月平均工资。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富鑫公司认为甘战飞的基本工资应占总收入比例为70%,即甘战飞的“原工资”为6773.08元/月(9675.83元/月×70%)。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金额已保障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应属合理。综上,甘战飞停工留薪期12个月,故富鑫公司应支付甘战飞停工留薪期工资81276.96元(6773.08元/月×12个月)。甘战飞要求富鑫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8115.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2021)浙02民终5056号判决书
这个是时候,需要注意法院判决中没有包括加班工资,所以,这点企业如果能够证明平常发放的工资总额中有多少的比例是加班工资,是可以进行扣除的,以此减轻赔偿责任。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是否真的无任何劳动争议了?——(2016)浙民终65号判决书:职工出现工伤之后继续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员工与公司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之后,职工起诉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先来看看判决书怎么写的:本案中,讼争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虽载明“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但协议并未记载任何劳动争议事项处理的具体内容,雄盛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协商一致的具体内容,此其一。其二,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之后,雄盛公司曾协助周式文向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表明雄盛公司认同应对工伤职工支付相应工伤待遇,亦可见在协议签订当时有关工伤待遇事宜尚未处理完毕。其三,雄盛公司认可《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集团公司处理关联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统一文本格式,且并未区分工伤与非工伤职工。雄盛公司主张其与每一位职工系分别协商后才签订协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其也未举证证明已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二条中包含了免除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特别告知或说明。故仅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不能认定周式文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权利,雄盛公司上诉主张据以免除其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建议:各位老板在处理职工离职的时候,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如果涉及到工伤职工,一定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出现问题。协议书中对工伤这块需要格外具体说明,最好能够涵盖工伤职工和非工伤职工。汤律师这里有特别的模板,对这个问题予以防范,如需要可联系我。最好不应简单的提:有关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4、如果是建筑领域的企业,出现违法分包情形,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工人受伤赔偿风险。
(2022)浙02民终1603号判决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有权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东庆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木工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条件的自然人余学峰,使得原本应当以东庆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工形式完成的施工,实际由个人之间劳务关系用工形式进行,导致梁宗鑫在受伤后无法通过认定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东庆公司应当就其违法转分包的过错行为,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对梁宗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我们需要注意赔偿的前提是违法分包的情形。我们来看看该关键情形,(2022)浙02民终1068号判决书中有什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朱克富以存在违法分包为由要求金龙腾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金龙腾公司在一审中陈述“我们公司与他的老板李瑞签订了劳务合同,与朱克富没有签订过合同”,并表示愿意支付费用但朱克富未经过工伤认定且主张的金额过高,以上构成诉讼法意义上的对于违法分包这一事实的自认。对于该事实,朱克富无须举证,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定。此时,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这种陈述等于自认了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再来看看为何会有如此低级庭审错误。看完下面的截图应该明白了吧,压根没有聘请律师处理诉讼纠纷。
本文是简单介绍了判决书中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要点,并非系统性介绍工伤的法律知识。后续也会推出详细的工伤赔偿要点,以及企业老板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联系汤律师详细咨询。
以上就是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如何计算(普法:容易忽略的工伤赔偿要点)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