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债权转让的那些事儿……)
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

债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其转让的效果也呈如下特点:
原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威风凛凛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则债权转让合同也部分无效,就原合同无效部分,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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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的那些事儿……
来源:宝坻天平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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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
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进行财物交换,从而实现快速交易、资金周转等目的。
但是
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同意的特性
使得债权转让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为了生产经营从小王处借款35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小王和小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小李,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小张,受让债权的小李在债权到期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催促小张向其偿还35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小张以不认识小李为由,拒绝向其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小李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张表示
其认可欠小王35万元借款的事实
对利息也不持异议
其抗辩理由是不认识小李
也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
因此不同意向小李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案涉债权受让人小李为了证明案涉债权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小张,当庭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及EMS签收回单、向债务人小张催要35万元债权的通话录音和短信等证据,并且通话录音中也有小李向小张表明小王已经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小李的表述,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小张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知悉,债权转让对小张发生效力,小张应当在案涉债务到期后向小李偿还借款本息而未还,视为违约,因此小李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问
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例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给付内容完全变更,或者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如竞业禁止债权,或者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上述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的效力受限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② 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订立有效的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③ 遵循法定程序。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问
债权转让会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将会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① 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一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以办理转移登记或完成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该从权利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存在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这两种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问
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受让人尽到审慎义务,审查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避免后期受让债权不能实现。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全面履行通知义务,若受让的债权存在保证人的,还需要注意通知到所有保证人。
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债务人不认可收到通知的事实时能够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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