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嗣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以条例实施之日为分界点,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不必补办登记,可以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2、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之后,方可行使离婚请求权;对拒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坚持“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否则只是同居关系。
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但不会有精神补偿。
根据上文的讲解,你是否已经对事实婚姻是如何认定的了解清楚。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对于双方来讲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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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个时间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的,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离婚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子女的抚养等都同样按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是个时间分割点,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般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是,男女双方均须符合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他不符合的或者在此时间之后的只按同居关系处理。未经婚姻登记的只是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亦不能按照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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