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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简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包括: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而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转化,填补了“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党内监督空间。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则是以法律为尺子,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的空白。过去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院主要是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管职务违法行为。改革后,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的监察权,不是行政监察、反贪反渎、预防腐败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在党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际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开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监督对象和内容多出了一块,有新内容,是新创举,与司法机关的职权、性质有着根本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专责机关”与“专门机关”相比,不仅强调监察委员会的专业化特征、专门性职责,更加突出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责任,行使监察权不仅仅是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第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公职人员,监察机关都可以依法行使监察权,基本上国家公职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军队组建了新的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向军委机关部门和各战区派驻纪检组。

根据《军队监察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军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在本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三、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是非常广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都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不包括

基本定义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对象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误区

2010年修订的行政监察法进一步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明确了对监察对象的处理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同志仍对特定的情形下的监察对象的界定等问题存在模糊认识,时常走一些误区。

误区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其工作人员应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所应具有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不仅包括政府系统具有的行政管理职能,还包括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其中,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担负当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如中央党校中从事教学管理的人员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但这人类不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而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则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上述单位如具有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则无论其工作人员是否由国家机关任命,只要其从事公务,便属于监察对象;前述情形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一般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如果这些人员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但因某种原因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其仍属监察对象,这在监察部《关于对未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员管辖问题的答复》中有明确规定。比如,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校长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但实践中有的直接由教育部门党组(党委)任命,在这种情形下,这类校长也属于监察对象。

误区三: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均不属于监察对象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包括工勤人员在内的从事公务人员,均属于监察对象,但该规定并未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工勤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作出规定,故这类人不属于监察对象。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如具体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表明其工作已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核同意,他们与国家行政机关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并无实质性不同,此时,这类工勤人员相当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可作为监察对象。然而,对那些未具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勤人员,则不宜作为监察对象。

误区四: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有同志认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均可作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对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经查证对构成违纪的监察对象,如其适用政纪处分,可以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但如其不适用政纪处分,则不能作出该决定,只能提出给予其他处理的监察建议,如对经聘用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审核同意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便不能作出给予其处分的监察决定。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什么机关

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法第三条内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将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纪委的定位相匹配。

二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具有三项职能:

(1)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3)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职能的规定,与党章关于纪委主要任务的规定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调查的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也要用党章党规党纪、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认错悔过,深挖思想根源,而不仅仅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国家监察机关的对象是

法律主观:

我国的监察机关主要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 法规 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 管辖 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都是设立了监察委员会的。

法律客观:

《监察法》规定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新设的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新设的监察委与纪委区别:

1.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2.根据我国的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国家监察委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

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直至12月26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参考资料中国青年网 新设的监察委与纪委有何不同

行政执法监察的对象具体是谁?

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律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各级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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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有哪些(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简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简述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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